1月30日,记者从自治区检察院获悉,去年年底宣判的全区最大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即刘俭案,暴露出我区煤炭行业长期普遍存在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象。基于此,自治区检察院联合自治区高院和公安厅制定了《关于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首次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办理标准。
据介绍,我区部分煤炭经营企业或个人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证,因此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而税务机关又不予代开,于是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我区煤炭行业长期普遍存在,刘俭案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发生的。刘俭利用他人身份证注册了6家公司,并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利用6家公司名义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中间人介绍出售,主要卖往煤炭经营行业,多家企业都用刘俭等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逃税。据了解,由于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原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已经无法适用。因此,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为了统一执法标准,三部门按照国家立法及司法解释,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了《关于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该《意见》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个人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予以追诉;单位虚开税款10万元以上或者因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意见》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接受发票的行为性质进行了认定。据介绍,以往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公安机关主要依赖于税务机关对行为人性质的认定,如果税务机关对接受发票的行为性质认定为善意取得,则公安机关不能立案侦查。《意见》规定,侦查机关在立案中,不受税务机关等单方认定的限制,必要时可以委托税务机关或审计部门出具处理决定书或审计报告,但对接受发票的行为性质应当根据案件事实、证据、税收稽查报告或者审计报告和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