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草案此前已经常委会两次审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三审稿增加了保障精神障碍患者财产安全的规定。针对我国精神卫生资源不足的状况,草案增加规定,要求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同时要求给予精神卫生工作人员适当津贴。
□焦点
综合医院应开精神科门诊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医疗机构在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方面的力量较弱,多数综合性医疗机构没有开设精神科门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表示,建议加强医疗机构的精神障碍防治能力建设。因此,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能力。”
【解读】北京回龙观医院副院长王绍礼表示,综合性医院开设精神科门诊是非常有必要的,从目前的医学模式来说,任何疾病的发生都和社会因素及心理因素有关。但目前综合性医院对精神疾病的认识不足,开设精神科门诊的主动性不强。北京市卫生局5年前就已经意识到综合性医院设立精神科和心理科的重要性,出台举措让包括回龙观医院、安定医院、北大六院在内的3家精神专科医院与6家综合性医院结对子,但效果并不理想。
按照卫生局要求,精神专科医院应该指导对口医院的精神科建设,包括人才培养等内容,但现在能够做到的只是专科医院的医生到综合性医院出门诊。
王绍礼说,以北京为例,目前全市精神专科医院不论是数量还是布局都不尽合理,无法完全满足群众需求,如果综合性医院都能开设精神科门诊,将大大提升此类服务的覆盖范围。“精神障碍患者每月都要复查、取药,但我们医院在北五环,许多患者会感到不方便。”王绍礼说,城区和人口密集的新兴城区应更加重视精神科的建设和发展。
□焦点
提高非专科医生鉴别能力
据了解,目前我国精神卫生资源不足,专业人员缺乏。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目前仅有约2万名注册的精神疾病类医师,每百万人口只有约15名精神疾病类医师提供服务。此外,我国平均每万人的精神科床位数是1.58张,而全球平均水平是每万人4.36张。
洪虎表示,目前我国精神障碍防治能力弱的另一个表现是,医务人员对精神障碍的识别能力不强,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医务人员发现就诊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草案三审稿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识别精神障碍的能力。
【解读】王绍礼表示,许多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并不知道自己的真正病因,往往会选择去综合性医院就诊,如果综合性医院的医生具备起码的精神疾病辨识能力和意识,可大大减少患者反复进行各项检查的负担。
“综合性医院神经内科开出的抗抑郁药物比我们精神专科医院多得多。”王绍礼举例说,较为常见的患抑郁症(在人群中的总发病率占4%至5%)和焦虑症的患者大多会挂综合性医院神经内科的号,但此类科室的医生往往没有治疗精神疾病的经验,治疗手段和诊疗效果即预防相关风险的能力都不具备,因此神经内科的医生亟须加强精神疾病识别判断能力的培训。
□焦点
精神科医护人员可享津贴
洪虎说,目前精神卫生工作的突出问题之一是医务人员收入低、风险高,为稳定队伍,应当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因此,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精神卫生工作人员适当的津贴。
【解读】据回龙观医院统计,2006年至2011年间,该医院共流失医护人员111人,其中转向综合性医院的占63%,转向其他精神专科医院的占13.5%。而且,流失的主要是护理、医疗、医技等专门业务人员。据分析,人员流失的主要原因是收入低。目前,回龙观医院的职工人均收入仅相当于北京同级综合性医院的二分之一。
目前回龙观医院医护人员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这个标准还是1985年制定的,由财政和医院各承担15元。这一标准已与现实水平不相符合。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人员赴回龙观医院调研时,该院院长杨甫德提出建议,要求增加“精神卫生工作人员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的规定。如今,草案三审稿采纳了这条建议。
对此,回龙观医院副院长王绍礼表示,与其他医生相比,精神科医生不仅仅是待遇低的问题,更严重的是,因服务对象都是精神障碍患者,生活不能自理,行为不能自控,医务人员时刻都承受着被攻击、被伤害的风险,还要防范患者随时可能出现的自伤、自杀等行为,如果政府能采取一定的岗位津贴,则是对这个行业和岗位的肯定,“津贴的金额可能不会太多,但这是一种精神上的鼓励和支持,意义重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程津培昨天在审议草案时表示,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属于高危行业,目前我国精神卫生的工作人员数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这种局面的出现,归根结底是愿意从事这个行业的人太少,而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从事精神卫生人员的待遇普遍偏低。程津培表示,此次草案增加规定,要按照规定给予精神卫生工作人员适当的津贴,“我认为这个力度不够。我建议至少要规定不低于当地医院同级别医护人员平均的收入水平。”
□焦点
患者财产安全不应受侵犯
为更全面地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草案还增加了保障精神障碍患者财产安全的规定。
在进行二次审议时,草案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有常委会委员提出,为更全面地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增加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财产安全的规定。因此,三审稿件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解读】长期关注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保护的公益律师黄雪涛表示,精神障碍患者的财产被侵害的情况时常发生,需要引起重视。草案三审稿将财产权增入法条也说明了这一点。
黄雪涛认为,公民的民事权利一般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精神障碍患者的民事权利应该与普通公民的权利一致,因此其财产权理应受到保障。
她认为,精神障碍患者是权利容易受到侵犯的一类人群,因此除了在原则上加以重视之外,更应该为其提供在权利受到侵犯后有效的司法救济便利。
□焦点
家庭成员互相关爱入法条
草案三审稿明确了家庭在精神障碍预防和患者看护方面的责任。草案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
【解读】在草案进行前两次审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家庭关系在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康复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家庭关系是否和谐,对家庭成员尤其是儿童的心理健康有着很大影响。
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骏曾表示,对精神病患者或者精神障碍患者,对他们的治疗、恢复、康复,除了社会责任外,家庭责任非常关键。现在很多家庭对精神障碍不了解,甚至有精神障碍的人在身边家人都不知道,应该增加家庭责任的内容。
冯长根委员也在审议时表示,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对于预防精神上的疾病很有帮助。现在在极端的情况下,家庭容不得患有精神障碍的病人,往往把病人赶到社会上。当然这样的极端事发生了,政府是有相应的责任的,但是家庭就是最初的、最重要的预防单位。
世卫组织公布的数据显示,全球约有4.5亿精神健康障碍患者,每40秒就有一人死于自杀,精神障碍已成为严重而又耗资巨大的全球性问题。
□委员建议
大力发展精神卫生专业社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龚学平认为,应在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加入大力发展精神卫生专业社会工作者的相关法条。龚学平认为,目前我国正快速地进入老龄化社会,而家庭结构的“倒三角型”社会也越来越严重,过去传统的由家人负责照料精神障碍患者的模式将面临重大的挑战。当前
和以后,由基层政府和社会提供精神卫生专业社会工作者将会逐步成为管理和照料精神障碍患者的一个主要的形式。
他举例称,在西方国家,精神卫生专业社会工作者往往是整个服务体系当中最庞大的队伍。比如说美国,精神卫生专业社工师的人数已经超过了精神科医生、护士人数之和。而目前我国精神卫生专业社工队伍还没有真正形成。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孙乾 李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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