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国五条”调控措施出台后,出售住房所得按照20%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一直受到市场的高度关注,被媒体称为“售楼税”。应当看到,广东对“售楼税”的规定还是过于笼统。那么,广东为何没有出台更细致地落实“售楼税”的细则呢?
首先,“售楼税”要落实,牵扯到对个人住房信息的全面核实,特别是购房原价和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等相关成本必须核实才能计算所得税。但是,这么做相当于包括官员在内的个人住房信息都要被税务机关掌握。这很可能是一些人所不愿看到的情况。
其次,从新版“国五条”政策本身来说,也含糊其辞,给地方政府应付了事留有余地和空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这样表述20%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其实,从这一政策表述中我们看出,“能核实”则按照20%征收,如果不能核实呢,是不是就原办法征收?
最后,对于地方政府来说,目前最大的希望就是房价稳住,不涨不跌,涨了无法向上级交代,也承受民意压力,跌了土地卖不出去,影响本级财政收入。但是对于20%的“售楼税”,执行后要么导致房价上涨,也加大了二手房的交易成本,要么促进房价回落,出现跌幅,这两种情况在理论上都会出现,关键看消费者对楼市的发展预期。当然,不管是涨和跌,都将打破“稳房价”的平衡点,因此地方政府落实的积极性不强。
其实,笔者认为新版“国五条”调控措施中,运用20%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本身就是不恰当的。因为按照市场经济和税收调控本身的规律,个人所得税是调节贫富差距的政策工具,并非用来调控产业结构的,将调节贫富差距的零件错配到调控产业结构上,其结果是政策的不伦不类。另外,税收本身也有严肃性,经过这么一折腾,本该严肃的税收政策成了媒体调侃的对象,税收政策刚性大打折扣,不利于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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