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网友在浙江绍兴本地论坛上发帖说,当天的《绍兴县报》头版刊登了三家违法排污企业的道歉书,内容几乎一模一样。其中一家企业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可能大家都没什么文化”,所以才会雷同。(7月11日《新安晚报》)
道歉信是道歉主体发自内心的情感流露,代表一种改过的决心和救赎的愿望。而当道歉信在格式、形式、措辞上都高度同化,则显得苍白而荒诞。在这个意义上,雷同的道歉信让人看到的只是程式化的应对,不但难以形成道歉的力量,也在强化一种不良暗示。
如此雷同的道歉信,首先是一种“道歉文化”的体现:所有的道歉行为都被规制于一定的形式之下,服务于程序的需要。如此形式至上的道歉文化,何谈以儆效尤?
如果在污染企业面前,没有详细的道歉“缘由”,所谓道歉与宽容也就只剩下形式。不难想见,当环保治理架空了民众的参与权利,这样被程序规定的道歉行为,就很可能被异化为污染企业与环保部门之间的“君子协定”,并无实质性的公共价值。
须知,若想以道歉来搪塞民众的监督权与发言权,无疑是一种治理偏见。在环境治理上,任何流于形式的道歉,都显得苍白。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