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0月2日讯 天水市麦积区一中学生与同学发生矛盾后,双方不能冷静对待,正确处理,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缑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2年8月,天水市麦积区中滩中学开学,被害人刘某与其他三名同学来该校报名时,遇见了曾与其发生过矛盾的被告人缑某,刘某便故意上前挑衅,与被告人缑某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其他三人见状后上前给刘某帮忙,并对缑某拳打脚踢。后刘某又将缑某叫到校外。缑某随几人来到校外西侧路上,从路边捡来一根四棱木棍,与被害人等人再次发生厮打,厮打中,被告人缑某持木棍在被害人刘某头部左侧打击一下,将被害人打倒在地,致其受伤,后被告人弃棍逃离现场。当日,被害人刘某被送往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2012年11月13日,经天水市麦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损伤系重伤。后被告人缑某在其亲属陪同下向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中滩派出所自首。另外,被告人缑某家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150元,并取得被害人刘某谅解。
近日,麦积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缑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有自首情节,并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况且被害人刘某故意挑衅,引发事端,有一定过错,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缑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遇事应当冷静处理,图一时之快打伤他人不仅要面临赔偿,还给自己的人生经历留下了污迹,影响今后的学习、生活。另外,受伤者也要承受身体及精神上的创伤,希望广大青少年以此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