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出台

时间:2014-09-29 20:39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李鹏 点击: 载入中...
  2个乡镇设置一个交警中队
 
  大西北网讯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建立健全乡镇交警中队,各县市区按照2个乡镇设置一个交警中队、每个交警中队不少于5人的标准建立健全公安交警队伍。
 
  《意见》指出,乡镇政府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业务上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履行本行政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站长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乡镇长兼任,工作人员从现有乡镇干部中调配解决,统一称作“交通管理员”。行政村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主任由村干部兼任,确定专人专司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工作人员统一称作“交通安全协管员”。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行政村道路安全管理室及其工作人员,不承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职责。
 
  《意见》明确,建立健全乡镇交警中队。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关于“平均2个乡镇设置一个乡镇交警中队”的要求和公安部有关规定精神,各县市区按照2个乡镇设置一个交警中队、每个交警中队不少于5人的标准建立健全公安交警队伍。乡镇交警中队为县市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派出机构,依法管理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人财物由县级财政全额保障,所需人员按照人民警察的条件,从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中解决。《意见》要求,对农村道路要进行全覆盖排查,在2016年底前完成道路安全隐患、事故多发点段的治理。今后乡镇、行政村的沥青及水泥公路建设项目,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长下坡和学校、幼儿园门口路段必须同步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
 
  《意见》指出,统筹发展农村客运交通。各地政府要建立农村客运政策性补贴制度,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客运发展。要按照《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8号)的规定,将运行农村线路的客运车辆全部纳入成品油价格补贴范围。2016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农村道路全部开通运行客运车辆,所有乡镇建有等级客运站,所有具备条件的行政村设置客运班线停靠点或者招呼站。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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