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4类家庭可享政府临时救助

时间:2014-12-25 10:25来源:大西北网-西部商报 作者:记者张云 点击: 载入中...
明确了临时救助的认定条件、救助标准
 

  大西北网12月25日讯 昨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省政府近日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享受临时救助的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均细化为4类,明确了具体的认定条件、临时救助受理方式和救助标准,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的权限。
  
  对象范围4类个人可申请临时救助
  
  根据《意见》对象范围规定,家庭对象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县市区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个人对象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因突发重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不及时接受治疗可能身体残疾或有生命危险的个人;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县市区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个人。这些个人对象中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市区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根据救助对象、救助事由以及紧急程度,临时救助可采取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两种受理方式。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救助标准全省分为三个类别区域
  
  根据急难程度,审批临时救助可采取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两种方式。一般程序分为审核、审批,而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在审批审定上,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的审批权限,救助金额500元以下的(含500元),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救助金额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超过5000元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报县市区政府审定。全省14个市州共划分为三个类别区域,即兰州市、金昌市、嘉峪关市为一个类别区域,甘南州、临夏州、定西市、陇南市为一个类别区域,其他市为一个类别区域。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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