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月22日讯 丈夫系某单位工作人员,一日外出办事后妻子主动帮忙打工却受伤,为索赔,妻子将丈夫所在单位诉至法院。1月21日,张掖甘州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该单位与原告形成劳务关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某养鸡专业合作社雇用周某某的丈夫杨某某在合作社养殖区鸡舍从事喂鸡工作,夫妻俩共同居住在生活区。2012年11月23日11时许,杨某某外出拉运饲料,周某某进入养殖区鸡舍操作喂养撒料机时,右脚不慎卡到撒料机轨道缝里,被轨道轮子压伤,周某某用手拽拉脚的时候,右手被撒料机轨道链子绞伤。周某某当日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为:周某某身体受到机械挤压外力的直接作用后,造成右手食中环指离断伤(无再植条件),属十级伤残。右足跖骨多发骨折损伤,属九级伤残。治疗期间,合作社垫付医疗费用6万余元。2014年4月,周某某诉讼,要求合作社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17699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合作社在庭审中均认可,周某某是在合作社养殖区鸡舍操作撒料机过程中受伤,且周某某受伤时为工作期间。虽然周某某并非合作社雇用,但周某某的行为事实上为合作社提供了劳务,其劳动是为合作社的生产服务。周某某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条件、场所、设备提供劳务,说明合作社允许了周某某的临时性劳务,所以,周某某与合作社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甘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合作社赔偿周某某各项费用共计116783元的80%即93426.4元,其余20%即23356.6元,由原告周某某自负;被告合作社赔偿原告周某某精神抚慰金2000元。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