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日前,西固法院受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张某于2017年初与被告马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马某将位于某小区的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一年。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押金及暖气费,并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2017年5月,第三人王某找到张某,称该房屋系自己所有,马某只是承租人,无权对房屋进行转租,要求张某尽快搬离房屋并将所有装修拆除。张某闻讯后大惊,立刻找马某协商,要求其赔偿因非法转租行为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但马某始终拒绝赔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张某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此案处理起来并不复杂,只需查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究竟是谁,以及马某是否有权对该房屋进行出租即可。随后,办案法官立刻通知马某前来法院说明情况。马某当庭承认,涉案房屋确系王某所有,自己只是承租人,由于承租期间自己的工作地点发生了变化,不便再继续居住,为了减少损失才将房屋转租给了张某。当办案法官进一步询问马某是否得到了房屋所有权人的转租授权时,他却始终言辞闪烁、答非所问。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办案法官找到了房屋的所有权人王某。王某向法庭提交了其与马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按合同,马某并没有权利对涉案房屋进行转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承租人只有经出租人同意,才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此案中马某将房屋转租给张某的行为并未获得出租人王某的授权,其行为属于非法转租。
鉴于本案事实清楚且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办案法官通知双方当事人来法庭调解。调解过程中,马某认为虽然自己的行为属于非法转租,但原告张某装修房屋的行为是其本人自愿,他不应当对这一部分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办案法官告知马某,造成原告损失的根本原因是他隐瞒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原告张某正是由于相信他是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出租该房屋,才对房屋进行装修的,马某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应尽的赔偿义务。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马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承诺在其能力范围内尽可能弥补原告的损失。最终,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既然本案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此明确,被告马某为何一开始不愿意赔偿,非要等到原告诉至法院后才肯履行赔偿义务呢?其实,很多当事人在考虑问题时,更多是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忽略了对方的感受,也忽略了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
此案的马某,他一开始就知道自己的行为系非法转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他的角度而言,其只需将收取原告的租金退还即可。但是马某并没有想到原告的装修行为会导致自己的赔偿数额增大,这超出了他的预期,所以才拒绝履行赔偿义务。在法官的调解下,马某懂得了换位思考,认识到原告正是出于对自己的信任才将房屋装修,进而导致损失扩大,他应当对此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小编希望通过这一起简单的案例告诉所有当事人,遇到矛盾纠纷时试着换位思考,多从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或许眼前的这点事儿就不算什么事儿了。
(责任编辑:苏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