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首起环境污染案告破3名嫌疑人被拘

时间:2014-05-06 10:02来源:中新网 作者:佚名 点击: 载入中...

  
  原标题:百吨油污倒进水源保护区

 

图为倾倒在水源地附近的油污
 

  
  大西北网5月6日讯 据中新网消息,庆阳市庆城县水源保护区的教子川,今年4月15日被发现倾倒了大量污染物,造成2亩林地被污染加之下雨冲刷有污染水源的重大隐患。昨日记者获悉,庆阳庆城公安局介入调查后成功侦破庆阳市首起环境污染案,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为省钱将送往污水厂处理的油污半路倾倒进水源地,而他们也因涉嫌环境污染罪已被庆城县公安局刑拘。
  
  林地遭污染 危及居民生活用水
  
  庆城县庆城镇教子川村十里坡地处教子川水源保护区,蓄积了较为丰富的水资源,当地城区居民饮水有很大一部分便来源于此。然而,2014年4月15日发现此处倾倒有大量污染物,并已造成2亩林地被污染,加之连日来普降小雨,极易造成污染扩大,这直接危及庆城城区居民的生活用水安全,当地居民发现这一问题后,立即向庆城县环保局反映,县环保局随即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污染源进一步扩大,并对现场污染物取样送市环保部门进行定量化验分析。为何林木茂密的水源保护区,一夜之间竟飞来百吨污染物,罪魁祸首到底是谁呢?同日,庆城县环保局将案件移交给庆城县公安局,请求公安机关调查这批污染物的来源。
  
  大海捞针 罪魁祸首终伏法
  
  庆城县公安局接到此案后,迅速反应,抽调刑事侦查大队城关责任区刑警队精兵强将,成立专案组。专案组民警随即赶赴现场,对案件现场进行技术勘查,由于案件现场已遭部分破坏,加之15日天降小雨,现场勘查已无法看清现场遗留印痕,拉运车辆来去方向无法判断,不能为案件侦破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专案组在案件现场遭到破坏、没有破案线索的情况下,再次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了补充勘察和分析,通过现场勘察和分析,发现此污染物很有可能是油田井区清理油罐的遗留物或者钻井队、试油队、压裂队、私人收油点生产产生的泥浆等,专案组遂以现场为中心对庆城县高楼、白马、驿马、庆城、葛崾岘等乡镇的所有井区井场进行排查,但均未发现可疑情况。正当案件侦破工作陷入困难之时,市环保局的定量分析结果显示该污染物为清罐含油污泥。专案组据此分析结果将排查范围扩大至全市境内所有有清罐任务的油田单位,最终掌握到西峰区董志镇的某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某石化分公司有大量油泥需要外运处理的线索。
  
  随后,专案组对某石化分公司所有拉运油泥的车辆进行了逐一排查,发现宁夏盐池县某工贸有限公司某红色重型自卸车和某蓝色重型自卸车曾于4月14日在某石化分公司拉运油泥至宁夏盐池县。专案组随即调取了这两辆车行车路线上的所有监控视频,经过比对,发现某红色重型自卸车和某蓝色重型自卸车有重大嫌疑,并及时核实了车主信息,制定了详实的抓捕方案,于2014年4月27日、28日,分别将倾倒污染物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冯某和指使人乔某某抓获,另一名犯罪嫌疑人李某外逃。
  
  为了省钱竟将百吨油污倒在水源地
  
  经过审讯,犯罪嫌疑人张某、冯某和乔某某对他们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述了犯罪经过。2014年4月13日,犯罪嫌疑人乔某某受宁夏盐池县“某工贸有限公司”员工张某的委托,让其联系运输车辆到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某石化分公司拉运油泥,拉运至盐池县“某工贸有限公司”的麻黄山污水处理场处理,每吨运费300元。同日乔某某联系其朋友张某到庆阳拉运油泥,并和其说好每吨180元,为了节省运输成本乔某某便叫张某将从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某石化分公司拉出的油泥拉出甘肃省境内后自己寻找地方倾倒,张某同意,并联系其朋友冯某共同拉运油泥。
  
  2014年4月14日15时许,张某、冯某以及找来的另一名司机李某以宁夏盐池县霜工贸有限公司名义分别驾驶一辆福田牌红色重型自卸车和一辆奥曼蓝色重型自卸车,在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某石化分公司拉运油污泥59.76吨和58.78吨,准备拉往宁夏盐池县进行处理。张某和冯某为了进一步减少拉运费用,准备将其所拉运的两车含油污泥拉至半路上进行倾倒。随后将车停放在西峰区西环路附近吃饭休息,等到当晚10时左右,犯罪嫌疑人张某和冯某、李某驾车沿庆西二级公路向庆城方向行驶,并沿路寻找可以倾倒含油污泥的地点。当张某等驾车行驶至庆城县庆城镇教子川水源保护区十里坡仰望亭路段时,发现公路西侧有一岔道,张某准备将该车含油污泥由该岔路拉至沟底倾倒,并停车后下车查看路况,发现该岔道无法通至沟底。随后,李某在张某和冯某指挥下将其车上所拉的58.78吨含油污泥倾倒在岔道口处的林地内之后,张某上车,在冯某的指挥下将其车上所拉的59.76吨含油污泥也倾倒在岔道口处的林地内,造成大面积林木损坏和水源保护区污染。
  
  犯罪嫌疑人张某、冯某、乔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张某、冯某、乔某某已被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原文链接:http://www.xbsb.com.cn/site1/XBSB/html/2014-05/06/content_99395.htm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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