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车辆年审与违章“挂钩”引热议

时间:2014-11-18 09:46来源:大西北网-甘肃日报 作者:文洁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11月18日讯 11月12日,兰州市民朱先生在位于兰州市大砂坪的兰州军鼎机动车辆服务有限公司审验车辆时,被告知车辆有违章记录,须先接受处理,才能拿到车辆检验合格标志。
  
  朱先生认为不合理,自己的车已经通过了检测,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材料。“既然检验合格了,车管所就应该通过年审,发放检验合格标志。”朱先生说。
  
  车辆有交通违法未处理就不能年检,这是每个车主都知道的常识,也是各地车管部门执行多年的规定。然而,近日有报道称:因未处理完车辆违章,车辆年审被拒,山东东营一车主将车管所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车主的诉求。这条消息的出现,引发不少车主的议论:车辆违章未处理,究竟能否通过年审?
  
  近年来,媒体也曾报道过一些车主因车辆交通违法未处理年检被拒,而将车管所告上法庭并胜诉的案例。有媒体报道称,2009年9月14日,山东泰安宁阳县一驾驶员因为小型客车有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拒不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驾驶员将交警部门告上了法庭。宁阳县法院作出判决,交警部门被判败诉,5日内为原告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2011年2月15日,黄先生前往武汉市交管局车辆管理所,申请核发自家车辆检验合格标志。车管所工作人员称,车辆有多起违章记录未处理,计算机登记系统无法为有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的车辆办理年检业务,拒绝为黄先生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同年4月11日,黄先生向武汉市武昌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车管所的行为违法,请求法院确认责令车管所限期为他的车办年检手续。法院审理后认为,车管所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黄先生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车管所以“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拒绝为黄先生的车办年检,违反了法律规定。
  
  11月13日下午,记者采访了兰州军鼎机动车辆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这位工作人员表示,车辆有违章,可以通过检测,各项手续齐全也可以通过年审,但是无法打印检验合格标志。工作人员称,如果车辆有交通违章行为还未处理,兰州市车管所的电脑系统无法打印检验合格标志。
  
  驾驶员刘丽认为,车辆检测是单纯的技术检验,与车辆违章没有必然联系,车管所不应该将车辆违章处理和年审挂钩。
  
  也有市民认为,二者“捆绑”是对违法行为的有效制约。如果车辆有违章没有消除,照样能通过年审,有违章了都不主动去消除,交通违章也就会越来越多,交通事故将会大幅增加。“为了顺利审车,一些车主就会在开车过程中更小心一些,尽量不违章,这减少了安全隐患。”市民王宏伟表示。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法制科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交通违法未处理就不能年检,是根据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执行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车辆年审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该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未规定“车辆有违章就无法通过年审”,但审车程序均按照公安部的102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统一设置“车辆有违章没有消除就无法通过年审”。
  
  法律和文件冲突,到底该按照哪个来执行?
  
  甘肃德合律师事务所成震海律师告诉记者,机动车年检“捆绑”交通违法处理,在全国十分普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车辆年审时,车主只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即可,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成震海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机动车登记规定》以公安部令形式颁布,是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较是上位法,应当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准。
  
  而交警部门工作人员则认为,没有年检前处理违章这道关卡,对部分驾驶人来说失去了约束,闯红灯、超速等违法行为可能会越来越多,给交通安全带来极大隐患。这位工作人员表示,2012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补充和细化,是为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现实问题的必要措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驾驶人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理后再予办理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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