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妨害民警执行公务多名男子领刑
大西北网2月11日讯 1月28日,临洮县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两起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法院认定,多名被告无视国法,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且系共同犯罪,应分别以犯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一:煽动群众扣留民警达四小时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8日16时许,赵某某到临洮县某某派出所报案称:其外甥张某丁在家中被他人殴打,请求出警。接警后,民警单某某带领协警白某某、马某某、赵某甲出警,因警车出现故障,遂乘坐赵某某的车辆赶赴现场。民警到达现场表明身份后,遭到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无故辱骂、威胁。处警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推搡摄像的民警,并抢夺摄像机阻止摄像,撕扯白某某,将白某某脖子抓破,衣服扯破。被告人张某丙等人不听民警劝阻,与张某丁的舅妈姚某某等人厮打,姚某某致伤被告人张某丙头部,被告人张某甲称被告人张某丙头部系民警致伤,并教唆被告人张某丙,被告人张某丙向前来围观的村民说自己的头部系民警致伤,致使不明真相的群众围观、谩骂民警。后民警欲让打架双方去派出所调解处理纠纷,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不听劝告,带头阻挠、扣留、撕扯、辱骂民警,被告人张某乙还拿锄头威胁民警,三被告人煽动群众持续扣留民警长达四小时,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犯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拘役五个月。
案件二:毁坏物品殴打民警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0日晚7时许,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和他人在临洮县某某广场喝啤酒时,因结账问题与啤酒摊老板张某某发生厮打,并毁坏啤酒摊的木质桌凳等物品。后张某某向110报警,临洮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110巡警出警。在处警过程中,余某甲殴打巡警刘某某、马某某,余某乙在一旁用手势及言语鼓动挑拨余某甲继续殴打巡警,在巡警将余某甲带离现场时,余某乙强行拦阻警车,并威胁巡警。余某甲被带至某某派出所后,余某甲又殴打巡警刘某某,余某乙追赶至派出所院内谩骂并威胁巡警,阻碍巡警依法执行职务。2014年10月9日,余某乙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取得张某某谅解;被告人余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马某某的医疗费用,取得两人的谅解。
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余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余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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