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2月12日讯 昨日,记者从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月5日,嘉峪关市中院依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暂行办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张掖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张掖某房地产公司)诉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张掖市人社局)撤销工伤认定一案。此案是甘肃省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后,嘉峪关市中院审理的第一起异地行政案件。
2013年10月22日,雷某由其丈夫谢某安排到谢某与朱某承揽的张掖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某花园小区某号楼外墙保温工程从事做饭工作,其工作地点位于某号楼4楼402号的阴台厨房内(该房事发时已完成门窗安装工作)。同年11月1日,雷某擅离工作场所从阴台跑到阳台,并且从客厅阳台窗户翻越到3楼楼顶露天平台,与雷某某打闹嬉戏,因雷某某在其身后追逐而不慎从该平台跌落,导致其受伤。雷某向张掖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8月8日该市人社局作出雷某因工受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张掖某房地产公司不服,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于同年11月26日作出维持张掖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结论。张掖某房地产公司仍不服,遂于2015年1月7日向嘉峪关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张掖某房地产公司以雷某受伤地点与工作毫无关系,被告张掖市人社局认定雷某所受伤为工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严重错误的;雷某所受意外伤害并非工作原因所致等理由,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依法认定雷某所受伤不属工伤,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掖市人社局辩称,认定雷某所受伤为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被告的诉请缺乏依据,不能成立,请求法院审查并维持工伤认定决定。
此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是第三人雷某是否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后,法庭宣布闭庭,此案经合议庭讨论后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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