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男子与朋友饮酒次日死亡 家属状告同饮者索赔被驳回

时间:2015-02-16 10:05来源:大西北网-西部商报 作者:樊丽蔡秋红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2月16日讯 2月11日,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饮酒者死亡引发的诉讼赔偿案件判决,男子酒后身亡,家属将同饮者起诉至法院索赔,而法院审理后认为,无证据证明同饮者应对死者的死亡承担责任,遂驳回了其家属的诉求。法官温馨提示,每逢过节亲友相聚,总是把酒言欢,但因“酒”而引发的悲剧也举不胜数,此案是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但一般情况下,饮酒者发生意外,邀约喝酒的人或劝酒的人及事发后未及时施救的人则可能要担“酒责”。
  
  案情:饮酒次日身亡家属状告同饮者
  
  2013年,张掖市甘州区某村建设小康楼住宅小区,村委会要求各社派一名村民来担任楼房建设的监工,麻某甲、杨某甲、杨乙由各自所在社派上担任楼房建设监工。罗某在住宅小区旁边开一家商店,店前搭设凉棚,店内有二间房屋用于家人生活居住使用。2013年7月23日下午5时许,麻某甲邀杨某甲、杨乙一起去喝啤酒。三人到罗某的商店由麻某甲购买了啤酒,便在商店门前的凉棚下喝啤酒,后因下雨,便移到罗某店内东边的房间继续喝酒。喝酒过程中,罗某从外面归回,麻某甲等人曾给罗某敬酒。随后,罗某便与麻某甲、杨某甲、杨乙一同坐下。期间,麻某甲与杨某甲、杨乙又购买一瓶白酒。到晚上8时许,麻某甲等三人各自回家,麻某甲当时骑着摩托车。杨某甲回家后,给麻某甲打电话得知其已经安全到家。麻某甲回家后,其妻黄某给麻某甲倒了水喝,然后麻某甲睡觉。
  
  孰料,次日早晨6时许,黄某起床后发现麻某甲急速呼吸,黄某便立即给儿子麻某打电话告诉情况,原告麻某约7时赶到,发现麻某甲已没有了呼吸。黄某、麻某母子俩再没有送麻某甲到医院进行救治,亦未检查死亡原因。认为就是因饮酒原因导致死亡,便找到村委会的书记、主任告诉麻某甲死亡的事情。同日,该村委会书记、主任召集村委会干部及杨某甲、杨乙、罗某协商处理此事,经协商,由村委会给原告一次性赔偿30万元,分三次付清。当时杨某甲、杨乙均表示可承担些,罗某表示可出一副棺木,经村委会干部及其他人做工作,罗某同意给付5000元,但事后罗某又反悔。黄某、麻某在向村委会要第二期款时,村委会要求黄某、麻某诉讼罗某承担责任。于是,2013年8月,黄某、麻某母子俩将罗某起诉至张掖市甘州区法院,要求赔偿损失5万元。
  
  判决:证据不足驳回家属诉讼请求
  
  张掖市甘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整个过程看,麻某甲在饮酒过程及回家后,未出现醉酒或神志不清的状态,且在回家途中未发生事故身体受到伤害。但因麻某甲死亡前未来得及进行救治及死后未进行检查死因,故其死因是因酒精中毒,或因饮酒诱发身体疾病死亡,对此并不清楚。因此,麻某甲死因并不明确,但可以认定与饮酒无直接关系,是否有间接关系无法确定。关于被告罗某是否与麻某甲共同饮酒的问题,根据现有证据及证据线索均无法查证。因此,法院无法认定被告罗某为共同饮酒人。关于共同饮酒引发的死亡的法律责任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对于共同饮酒引发的伤害、死亡等纠纷的法律责任问题并未作出特殊规定。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麻某、黄某的诉求。
  
  说法:饮酒人死亡后同饮者是否承担赔偿
  
  甘州区法院东北郊人民法庭办案法官张志勋认为,应考虑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是否为共同饮酒人;其次,死亡与饮酒之间有无关系;再次,共同饮酒人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此处的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受害人负有的不加害行为,或不让加害行为发生的法律义务,而行为人却未加注意或未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注意标准,或未采取法律所要求的预防而违反此种义务时,行为人在法律上对受害人承担过失责任。如果在当时不存在注意的义务,由此发生的损害都属于无侵权行为的损害,同饮者不承担责任。可能发生的损害结果是普通人所能够预见的,这是注意义务的必要限定。共同饮酒人承担注意责任的前提是共同饮酒行为,且这种行为已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如醉酒、饮酒人神志不清等危险状态。如果仅是少量饮酒,酒后行为正常却引起其他意外事件发生,如心脏病突发难以预见等情况,则共同饮酒行为只是一个诱因,不能造成注意义务责任的产生。共同饮酒人承担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应为通常情况下普通人能够预见到损害结果发生的注意。普通人能够预见的醉酒易引发的损害承担责任,如酒精中毒造成身体的伤害、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的损害、酒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损害等。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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