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2月16日讯 屡次伙同他人在输油管线上打孔盗油分赃,数次作案后终落法网。2月3日,华池县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一起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盗窃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康某、陶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分别领刑。
经审理查明:从2013年9月起,被告人康某伙同同案犯王某、陈某、贺某、杨某(以上四人已判决)等多人一起到输油管线上打孔盗油。得手后,将所盗11袋原油共计0.4吨用“三菱”车拉至某非法收油点销赃,共得赃款1600元。扣除购买作案工具费用后,每人分得200余元。2013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康某与已判同案犯陈某、陈某、贺某四人经预谋,驾驶陈某的无牌“三菱”车来到某输油管线处盗油,后四人将所盗原油1吨拉至某非法收油点销赃,共得赃款3600元钱,每人分得900元钱。2014年正月的一天,被告人康某联系已判同案犯王某、马某与被告人陶某一起到华池县某输油管线上打孔盗油,后四人驾车将所盗原油1.8吨拉至某非法收油点销赃,获赃款6700元,康某分得2200元,王某分得2000元,马某分得2100元,陶某分得400元。
被告人康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作案两起,盗窃原油2.2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283.4元,造成焊补管线费用2670元,造成土地污染费用468元;盗窃作案1起,盗窃原油1吨,价值4754元,共得赃款3300元。被告人陶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作案1起,盗窃原油1.8吨,价值8386.2元,造成焊补管线费用1210元,得赃款4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康某、陶某采用打孔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告人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确认。在第一、二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康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在第三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康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陶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犯罪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陶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缴纳非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康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陶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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