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进一步推动全市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实施方案》
非公企业可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大西北网10月29日讯 鼓励转业退伍军人创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鼓励个人兴办公益事业,对个人兴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敬老院、养老院等老年服务机构,以及兴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我市将鼓励大众创业,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拓宽发展领域,特别是要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参与养老及医疗服务。这是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的《进一步推动全市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实施方案》中提出的。
134项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方案》提出,力争在2020年底全市非公经济增加值超过1800亿元,占GDP比重超过50%。我市鼓励大众创业,深入开展“先照后证”改革,将134项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对国务院改为登记后置的审批事项,一律不再作为登记前置;努力实现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
健全重大项目公开引入社会投资机制,允许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参股、控股、PPP、租赁和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鼓励引导非公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支持非公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我市要引入非公经济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重点针对关系民生的城市公共服务类、特殊功能类及处于竞争领域且竞争力不强的市属国有企业,支持非公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实现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资本的交叉持股、相互融合,逐步提高非公经济在国企改革中的投资比重。从今年开始,每年对1-2户市属国有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与此同时,我市将为大众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税收支持。全面落实国家各项税收减免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非公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符合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相关条件的小微型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兴办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免征房产税
值得关注的是,我市鼓励个人兴办公益事业,对个人兴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敬老院、养老院等老年服务机构,以及兴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兴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其自用的房产、土地,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面向小微企业采购项目不低于年度预算总额30%
与此同时,我市要加大政府采购倾斜力度。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同等对待。面向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不低于年度预算总额30%,采购评审中对小微企业产品可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要加大财政专项资金向非公经济倾斜力度,逐步增加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扶持非公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应满足“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实际需要。从2015年起,市级财政现有扶持工业发展、科技计划、服务业发展等专项资金支持非公企业项目的资金额均不低于当年安排资金总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