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近日,兰州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兰州市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实施办法》(简称《办法》),以切实加强兰州市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维护防治人员的健康权益,努力调动防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办法》指出,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将诊断结果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分别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公)和人民警察因公致残、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根据兰州市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兰州市传染病防治人员因公致病、致残、死亡的抚恤、保障具体规定。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劳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疫情和突发事件现场调查处理、实验检测、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按照国家有关办法,给予临时性及应急性工作补助。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实验室检测、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医疗卫生、动物防疫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的津贴补助予以动态调整。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调整相关津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具体办法,将调整相关津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所需必要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