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日前下发,我省将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实现“自然渗透、自然积存、自然净化”的目标。
到2020年,我省年降雨量在150毫米以下的设市城市建成区5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其他设市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城市严重内涝积水点基本得到解决。到2030年,所有设市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试点城市先行先试 为全省海绵城市建设提供经验
按照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我省将指导各地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通过竞争性评选的方式,选择有条件的城市开展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区、海绵型公园绿地、海绵型住宅区、海绵型道路广场等示范建设。以试点城市先行先试,为全省海绵城市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充分发挥山水林田湖等原始地形地貌对降雨的积存作用,充分发挥植被、土壤等自然下垫面对雨水的渗透作用,充分发挥湿地、水体等对水质的自然净化作用。在确保城市排水防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积存、渗透和净化,促进雨水资源的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各地要抓紧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加强与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协调和融合,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建成区绿地率和雨水资源利用率等海绵城市控制指标纳入规划控制指标体系。及时修订城市水系、排水防涝、绿地系统和道路等专项规划,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将控制指标细化落实到规划地块,强化对城市河湖水系和山体林地田等生态空间的保护。
各地在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落实“蓝线”管理规定,合理确定城市水系保护与改造方案,使其满足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新建道路、公园、水系整治、广场等建设要严格执行低影响开发技术。老城区要结合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更新,以解决城市内涝、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理。严禁随意填埋河道水系,在满足排水功能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城市要恢复已填埋的河道,保持水系自然连通,实施生态修复,保护现有湿地,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保证城市防洪排涝需要的过水流量和调蓄库容。
转变传统道路建设理念 改善道路排水控制径流污染
优化绿地建设,增强渗滞能力。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新建和改建绿地应按照规划要求全面进行海绵化建设,鼓励已建绿地进行海绵化改造。城市绿地与广场要结合周边水系、道路、市政设施等,统筹开展竖向设计,采取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植草沟、植被缓冲带、雨水湿地、雨水塘、生态堤岸、生物浮床等多种低影响开发技术,在消纳自身雨水径流的同时,尽可能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空间,提高区域内涝防治能力。
改善道路排水,控制径流污染。要转变传统道路建设理念,道路高程、道路横断面、绿化带及排水系统要符合低影响开发技术要求,变快速汇水为分散就地吸水,提高道路对雨水的渗滞能力。已建道路可通过路缘石改造,增加植草沟、溢流口等方式将道路径流引到绿地空间。新建道路应结合红线内外绿地空间、道路纵坡及标准断面、市政雨水排放系统布局等,优先采用植草沟排水。道路红线外绿地空间规模较大时,可结合周边地块条件设置雨水湿地、雨水塘等雨水调节设施,集中消纳道路及部分周边地块雨水径流,控制径流污染。减少建筑和广场的硬质铺装面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步行街和停车场建设应优先采用透水铺装。鼓励既有城市广场、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和停车场进行海绵化改造,减轻市政排水系统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