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羁押358天 证据不足未被起诉 青海一男子获国家赔偿7.8万

时间:2016-02-19 08:40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董子彪 点击: 载入中...

  被羁押358天 证据不足未被起诉 男子获国家赔偿7.8万


  大西北网2月19日讯   根据一起枪杀案的作案者供述,青海男子李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被羁押358天后,检方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其不起诉。获释后,李某申请国家赔偿。2月18日记者获悉,白银中院赔偿委员会日前作出决定:会宁县检察院于决定书生效后30日给付赔偿请求人李某人身自由赔偿金78659.76元。


  2012年2月5日,会宁县党岘乡党岘村村民曹吉全(因故意杀人已被执行死刑)持枪故意杀人,致本村村民4死7伤。曹吉全到案后,供述自己杀人所持枪支系从青海省西宁市李某手中购买所得,警方于2012年2月16日将李某抓获。李某在侦查阶段先后做过7次供述与辩解,其中第1、2、6、7次供述否认为曹吉全提供枪支和弹药,第3、4、5次供述其曾以8000元的价格给曹吉全卖过一把仿真手枪。


  李某于2012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3月22日被会宁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执行逮捕。2012年4月13日,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向白银市中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12日,白银市中院刑事裁定书准许白银市检察院撤回对李某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的起诉。2013年2月7日李某被取保候审,同日被释放。2013年7月8日,会宁县检察院以不起诉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其不起诉。法院认定李某被羁押共计358天。


  获释后,李某申请国家赔偿。白银中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赔偿请求人李某被执行逮捕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其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赔偿其78659.76元。同时,驳回了李某其他赔偿请求。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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