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司法所答复意见 村民告赢刘家峡镇政府
大西北网3月24日讯 因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后,村民崔奎、崔银(均化名)不服永靖县刘家峡镇政府永靖县司法局刘家峡司法所(下称刘家峡司法所)作出的调查答复意见,请求法院判决撤销。3月23日记者获悉,该案日前由永靖县法院做出判决,刘家峡司法所作出的调查答复意见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家峡镇政府负担。
因刘家峡硅铁厂土地使用权与当地部分村民产生争议,刘家峡司法所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关于刘家峡硅铁厂土地使用权与红柳村部分村民发生争议一事的调查答复意见(下称调查答复意见)称,该厂兴办于上世纪80年代,当时与村上签订的相关资料无从查证;该土地在土地承包中没有下放到农户,是属于红柳村集体所有,不存在个人土地之说。此后,当地村民崔奎、崔银不服刘家峡司法所的调查答复意见,遂将刘家峡镇政府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
被告刘家峡镇政府在答辩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但在2015年12月9日开庭时辩称,被告所在的刘家峡司法所没有作出答复意见的职权,镇政府已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关于撤销刘家峡司法所调查答复意见的决定,撤销了2014年7月25日答复意见,现原告要求被告书面答复刘家峡硅铁厂土地使用权证由哪个部门撤销的事项不属于被告的职权范围。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法院提供证据。
法院认为,刘家峡司法所是永靖县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无权以自己名义作出调查答复意见,刘家峡司法所的答复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