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建立科技创新研发机构;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民营企业建立和完善科技研发平台,我省《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日前印发。
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建立科技创新研发机构
民营企业研发机构是指从事技术开发、工艺开发、产品开发和有关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以及技术创新服务机构等。
依据意见,我省将积极推进大中型民营企业建立专业化的技术(开发)中心,对于已建技术(开发)中心并具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的,鼓励和支持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对于符合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的,鼓励企业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建设技术创新平台。支持民营研发机构参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以及标准制定。促进产学研联合建立研发机构。积极引导民营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共建联合研发机构。支持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积极参与我省新兴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强关键、共性技术的产学研用联合攻关。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大型骨干民营企业发展综合性研发机构。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围绕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补充完善关键研发试验条件,构建支撑行业开展关键技术研发的综合性研究院(所)等创新平台。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
按国家政策规定,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国家政策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机构采购规定范围内的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对民营企业创办的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允许民营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折旧。按国家政策,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经省级相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取得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服务收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研发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研发机构中的各类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新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优先支持
整合科技资金,调整支出结构,积极支持新兴产业、重点行业民营企业建立研发中心,促进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方向发展。
对经国家认定的新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优先支持。对新设立的符合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科技专项补助。对省内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取得的国家科技经费支持项目,给予扶持资金支持。在国家、省科技创新平台基础设施建设中,优先支持大型民营企业在重点产业中由产学研合作组建的技术平台,承担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任务。推进省内各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实验动物中心的科研仪器设备向民营企业科研机构开放,对公共创新资源实行开放共享运行的补贴政策。
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兼职到民营企业研发机构从事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