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出台“服务非公经济二十条”,促非公经济健康发展
查办案件时不轻易扣押冻结企业财产
大西北网7月19日讯 7月18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西部商报记者了解到,《实施意见》提出了“服务非公经济二十条”,要求检察机关从全面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入手,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共同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有效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办案严格区分“七个界限”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将严格依照《实施意见》规定,努力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增强非公有制企业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竞争力和发展后劲。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都将主动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真正让广大非公企业家放大胆子创业,放开手脚干事,遇到困难有人帮助,受到欺负有人保护。
《实施意见》指出,在办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时,要注意严格区分“七个界限”,即: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要慎重处理,加强研究分析,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坚决防止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视为犯罪。另外,办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时,坚决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做到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适度。
避免影响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在查办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犯罪案件中,不轻易查封涉案企业的账册,不轻易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产和银行账户。对于涉案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以查封、扣押、冻结,需要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并根据涉案企业工作需要,为其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避免影响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要明确专人抓紧审查,经审查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及时解除,需要返还的应当及时予以返还。对于因有关人员侵占、挪用等致使涉案企业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要依法积极追缴涉案款物并及时返还,切实保障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