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卖烟被拒 店主状告两级烟草专卖局
大西北网11月11日讯 退休后回到老家的张某开了一家超市,遂向定西市临洮县烟草专卖局提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却收到临洮县烟草专卖局不予许可的行政决定,对此,张某不服,遂向定西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定西市烟草专卖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临洮县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行政决定。对此,张某认为其开的超市是公益性质的,临洮县烟草专卖局和定西市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不合理的,遂将两级烟草专卖局告上了法庭。11月10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该案未当庭宣判。
诉称:“公益”超市申请卖烟遭拒
张某诉称,2016年4月8日,定西市临洮县工商局向张某颁发《营业执照》。张某认为,其申请设立超市的目的是为了临洮县太石镇的公益事业,没有任何个人利益;其次,其办的是超市,不经营烟草根本无法经营超市。综上,原告诉请法院撤销临洮县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撤销定西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辩称:不符合“距离不小于200米”的规定
临洮县烟草专卖局辩称,2016年6月23日,其对张某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勘查。经勘查,张某经营场所距最近卷烟持证经营户孙某距离为31米,不符合《临洮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第五条第(十三)项第1目“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小于200米”的规定,并据此作出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张某所称的“公益事业”,并未取得当地政府及民政部门出示的文件、批复或其他有效证明,故其也不属于增设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特殊情形。
定西市烟草专卖局辩称,其在对临洮县烟草专卖局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进行了事实、适用依据、程序以及张某所称“公益事业”是否属于特殊情形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审查后认为,临洮县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行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定西市烟草专卖局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求,依法维持定西市烟草专卖局的行政复议决定。
该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