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补偿太低状告国土局 终审获胜
大西北网12月9日讯 自己的土地被征收,马某认为补偿标准太低,拒不接受,却被责令交出土地。12月8日,兰铁中院对外公布该案的终审判决:撤销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撤销兰州市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被西固国土分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不满征地补偿标准 被责令交出土地
2012年7月4日,甘肃省政府向兰州市人民政府下发相关文件,同意将西固区临洮街街道寺儿沟集体农用地6.477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连同集体建设用地9.1377公顷一并征收为国有,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5.6148公顷,作为兰州市2010年度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中商品住房、街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根据上述批复,兰州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9月19日向西固区人民政府下发相关通知。西固区人民政府根据上述批复、通知,与2012年11月30日作出相关公告,包括征收土地范围、用途以及补偿标准等内容。而马某的住宅房屋土地就在上述征收的范围之内。
面对土地征收,马某认为补偿标准太低,拒不接受。2016年1月6日,西固国土分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马某在接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搬离房屋交出土地,到临洮街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安置事宜。马某不服上述决定,向兰州市国土局申请复议,兰州市国土局受理后,作出维持西固国土分局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2016年4月19 日送达马某。对此,马某仍不服,遂向兰铁法院行政诉讼。
兰铁法院一审认为,马某作为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而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存有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及被告兰州市国土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主体适格、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遂一审判决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
终审撤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一审宣判后,马某不服,遂向兰铁中院再次提起上诉称,其房屋评估单价是1947元/平方米,明显低于周边商品房的市场价格,且没有对房屋装修价值进行评估;西固国土分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违反正当程序,没有书面告知其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依据,没有听取其的陈述申辩;安置补偿不合理,不能保障其原有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水平。据此,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及西固国土分局和兰州市国土局分别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兰铁中院二审认为,本案中,西固区政府己制作了征地公告,西固国土分局作为法定的负责具体实施的机关,应当在马某所在地的村内进行书面公告,而西固国土分局未提供在村内张贴书面征收土地公告的证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寺儿沟村民委员会制订,虽然进行了张贴公布,但并非法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并予以公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有证据证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西固国土分局未严格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实施征地行为,程序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所述,西固国土分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兰州市国土局对上述决定,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一审将案由确定为 “土地行政征收”不当,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