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办理新房入住手续时,物业公司要收取智能水表、电表等费用,业主认为这属于违规强行收取,于是59名业主向兰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退还这些费用。兰州仲裁委员会近日审结了这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决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分别退还智能水表费、智能电表费。
案件回放
2012年8月始至2015年3月,陈某等59人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陈某等59人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兰州市某小区房屋,合同中约定:“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交房时水、电、暖三通。”此后,陈某等59人到某物业公司办理入住手续,物业公司向其收取了电视初装费350元、智能水表费350元、智能电表费380元。
陈某等59人认为,上述费用属违规强行收取,向兰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某房地产公司和某物业公司均为被申请人。陈某等59人请求兰州仲裁委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退还其办理交房时违规收取的人民币1080元(电视初装费350元、智能水表350元、智能电表费380元)及利息113.4元;请求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某物业公司则认为,房屋开发商未将本案所涉智能水表、电表费用列入房屋成本,房屋管理人收取上述费用并未违反法律法规;收取电视初装费的行为是一种代收行为,收取的电视初装费最终全部交给了电视信号供应者,因此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某房地产公司称,该公司与物业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企业,申请人诉请主体不适格,请求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审理结果
兰州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此案,成立仲裁庭于近日两次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审结了这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陈某等59人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智能水表费、智能电表费,要另行收取,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申请人收取智能水表费、电表费无合同依据,故某物业公司代某房地产公司收取智能水表费、电表费亦无收费依据。同时,仲裁庭根据相关证据认可某物业公司辩称其向申请人收取电视初装费的行为是一种代收行为的答辩意见。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决两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陈某等59人分别退还智能水表费人民币350元、智能电表费人民币380元。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同时,本案仲裁费根据仲裁请求所获本庭支持比例,由申请人和两被申请人分别承担。
(责任编辑:张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