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合谋套取优抚资金89万元
正宁民政局原副局长 终审获罪免予刑罚
大西北网2月22日讯 正宁县民政局原副局长范某某与他人合伙虚列支出,在虚列花名册上签字确认,滥用职权套取民政专项资金89万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2月21日记者获悉,庆阳中院日前结合该案的实际情况,终审判决范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6年6月2日宁县法院一审认定,范某某伙同他人滥用职权作案两起,涉案金额122.8万元;挪用公款作案一起,涉案金额6.5万元。2015年7月27日,范某某将涉案公款全部退缴检察院。同月29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一审判决,范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宣判后,范某某提出上诉。
庆阳中院二审查明,范某某在2010年6月至2011年11月任正宁县民政局副局长期间,与时任局长赵某等人(另案处理)在虚列支出的花名册及报销票据上签字四笔,从单位财务账内套取优抚资金89.8万元,除其在签字时不知情的三笔计33.8万元外,范某某滥用职权共套取优抚资金56万元。
2013年12月,范某某与时任局长陈某等人(另案处理)共同商议,采取伪造优抚对象花名表的手段,从局机关财务账内套取优抚资金33万元。
法院认为,范某某伙同他人滥用职权,采取虚列支出方式套取民政专项资金,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原判对其定罪准确。但鉴于其滥用职权犯罪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因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依法改判可免予刑事处罚。范某某虽为6.5万元公款的实际使用人,但无证据证实其与挪用人在主观上有“共谋”,故不宜将使用人范某某以挪用公款的共犯论处。一审挪用公款罪定罪不准,二审应予纠正。故撤销宁县法院对其定罪量刑部分,依法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