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法制办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修订送审稿)》的修改意见及建议——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大西北网讯 7月11日,省政府法制办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修订送审稿)》的修改意见及建议。
《办法(修订送审稿)》提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城市常住居民家庭实施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开展社会帮扶活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全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指导性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市(州)人民政府根据维持当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参照省人民政府指导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对获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保障金。对获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办法(修订送审稿)》提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获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对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或者已获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者人员,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给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违反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保障,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资金,可以处非法获取款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苏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