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公民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省政府领导不为企业及商业活动等题词题字。”这是省政府日前印发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作出的硬性规定。
1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公民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根据《规则》,省政府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省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省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2省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听取多方意见和建议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委托第三方或联合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3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
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代会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省政协民主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防止权力滥用。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严格责任追究。
(责任编辑:张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