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闭会的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
修订后的《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增加了有关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同时结合农村环境治理实际,对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和农村生活污染作出可操作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统筹农村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优化种植和养殖生产布局、规模和结构,强化农业农村环境监管,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根据环境保护法补充相关禁止性规定: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针对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厕所治理的现状和紧迫要求增加了相应内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集中连片与分散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农村厕所粪污治理、生活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现村庄环境干净、整洁、有序。
(责任编辑:张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