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客户端甘肃频道4月29日电(记者王博、胡伟杰)28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办理涉野生动物案件情况。在公布的5起案件中,3人因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介绍,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马某某电话联系赵某某在甘肃省康乐县八丹乡叶素村朱家山梁上以1400元购买苍鹰1只,同日将苍鹰以1600元出售给马某龙。经相关机构鉴定被非法买卖的野生动物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苍鹰。2020年1月20日马某某向康乐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一次性赔偿生态赔偿金1000元;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伏某某从微信上与肖某某进行交易,非法买卖辐纹陆龟与苏卡达龟。经司法鉴定,辐纹陆龟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苏卡达龟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判决,伏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肖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介绍,2017年至2020年3月底,甘肃省检察机关共批捕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和非法狩猎罪37件63人,起诉176件272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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