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客户端甘肃频道6月9日电(记者胡伟杰)近日,甘肃省将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中首次发现的20项轻微违法行为,列入不予行政处罚范围,并发布《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法规处介绍,考虑到文字记录类违法和现场类违法行为相比,不易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及时纠正后一般不会造成危害后果,所以《清单》涉及20项轻微违法行为主要以教育培训类、制度类等文字记录类违法为主,高危行业违法不列入《清单》范围。
《清单》适用主体为“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且应满足“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个条件。“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记者了解到,首次发现不予处罚并非意味着“放任不管”。若发现轻微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进行限期整改,应急管理部门还将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经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案件才可终结。若有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弄虚作假、再次发现同项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将依法依规严格执法,进行处罚。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法规处介绍,制定《清单》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对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以非强制性行政执法手段代替行政处罚,创新了行政管理方式,是应急管理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