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记者 我王志俭)2月26日下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甘肃省中小学校安全条例》新闻发布会。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新闻发言人王光亚介绍《甘肃省中小学校安全条例》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新闻发言人王光亚就《条例》出台的背景、基本框架、相关内容解读做了说明。王光亚说,校园安全关系千家万户,保护好学生安全始终是社会关注和我们工作的头等大事。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始终将学校安全作为重点工作进行研究部署。2020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将《甘肃省中小学校安全条例》确定为2020年立法项目。2020年12月3日,经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甘肃省中小学校安全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出台《条例》是全面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切实明确学校安全管理法律职责、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安全事故特别是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现实需要,是我省对学校安全工作的再强化再推动再落实,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为我们今后开展学校安全工作以及保障师生和学校合法权益提供了一个系统的法律依据,对解决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各部门职责不清晰、防治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联防联控机制不健全、安全教育和培训缺乏制度化、学生违纪不敢管、校园“三防”建设经费无保障等问题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甘肃省中小学校安全条例》有关情况: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全面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的现实需要。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大量农村人口流入了中小城市,给城市学校的承载和管理带来了巨大压力和挑战。农村地区外出务工人员不断增多,出现了大量留守儿童,对这一群体孩子的教育成为新的难题,给校园安全工作更是带来了很大压力。同时,社会环境的变化以及不良网络环境的影响,对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了一定影响,折射出了一些校园安全问题。另外,通过学校安全工作调研发现,个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不够重视,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还未健全完善,未充分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学校安全基础比较薄弱,安全建设进度缓慢,与国家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因此,制定出台《条例》,有利于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全面加强学校安全管理。
(二)制定《条例》是切实明确学校安全管理法律职责的现实需要。近年来,省政府及教育厅等相关部门相继制定出台了《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甘肃省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甘肃省教育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工作职责和具体任务,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和要求,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职责落实不够全面、工作成效不够明显等问题。因此,制定出台《条例》,从法律层面强化学校安全工作,强化政府及部门责任落实,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学校安全管理,推动职责落实。
(三)制定《条例》是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安全事故特别是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现实需要。通过对近三年全省学生安全事件梳理分析,学生安全事件虽然整体有所下降,但仍然较为多发,心理障碍、家庭矛盾、家长监管不到位造成的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成为重要原因。同时,发生事故后,学校在处理过程中没有统一的标准,各项管理机制比较零散,学生家属围堵学校、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现象偶有发生,严重影响师生安全和校园稳定。另外,随着网络信息的不断普及,涉生涉校安全事件也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尤其发生涉生安全事件后,个别人员和一些媒体在没有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发布不实言论,对事件的调查处置造成极大被动。因此,急需制定出台涉生安全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强化规范学校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妥善处置安全事件,保障师生和学校合法权益。
二、《条例》基本框架及其他说明
《条例》由总则、校园安全管理、学校周边安全管理、安全事故处置、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五十六条组成。
(一)总体来说,我省《条例》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按照省人大要求,我们起草的是以中小学校为范围的安全条例。突出中小学这一重点学段,主要考虑中小学阶段学生数量最多、安全事件较为多发、矛盾问题较为集中、社会关注度高,需要从法律层面予以重点和有针对性的规范强化。其他学段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此条例执行。二是各方的职责更加明晰。将现有政策和规章上升到法律层面,对政府、部门、学校、教职工、监护人、学生等各方面应履行的职责予以法律界定,使学校安全的管理责任更加清晰。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安全事故责任的处理程序。明确了涉生涉校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和学生、监护人等的责任和义务,并提出成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利于安全事故的后续处置。四是着力破解当前学校安全管理的瓶颈问题。《条例》将解决在学校安全工作中部门职责不清晰、联防联控机制不健全、处理事故无系统性法律依据、学生欺凌和“校闹”事件时有发生、教育惩戒权不明晰等问题。
(二)《条例》将重点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校园安全管理、第三章学校周边安全管理中,对政府、部门、学校、教职工、监护人、学生以及其他部门和人员应履行的职责予以法律界定,使学校安全的管理责任更加明晰,解决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各部门职责不清晰、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开展不积极的问题。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安全事故处理程序,《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方式解决。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工作。有效解决在发生学校安全事件后应对工作盲目、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也解决在发生学校安全事件后没有第三方机构调解的问题。
三是对扰乱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行为进行了界定,解决在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后出现的“校闹”等行为不好处置的问题,有利于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是对学校安全教育和培训、学校日常管理制度体系、学生实习等有关方面的工作进行了系统规范,同时提出了学生有危险行为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解决安全教育和培训缺乏制度化的问题以及解决学生不遵守校纪校规学校不敢管的问题。
五是规定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保障制度,《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日常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切实解决学校安保队伍建设和一键式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技防”经费无法保障的问题。
六是规定了学校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从法律层面推进各方面扎实开展学校安全工作,解决对学校安全工作只说不做、工作不及时不到位等麻痹思想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会把《条例》的宣传和落实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新闻媒体宣传、组织开展集中学习、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督导等方式,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切实让《条例》家喻户晓,扎实推进《条例》落实落细落地。
记者问答
中国日报记者提问
校园应当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条例》对解决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事件,建设安全校园环境作了哪些规定?
王光亚: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在《条例》第三十四条进行了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预防、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形成政府部门、学校、家庭、社会参与的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防治工作体系。二是学校应当健全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建立校领导、安保人员不定期巡查制度,加强学生日常行为教育管理,开展警示教育,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畅通学生、学生监护人和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渠道,防范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三是学校对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处理,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遭受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开展相应的心理疏导;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学校应当进行批评教育,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处理。对严重的欺凌和暴力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四是学生监护人发现学生有欺凌、暴力或者其他可能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教育纠正,并及时告知学校。通过法律层面强化防范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工作,推动各部门形成合力,有效解决学生欺凌事件排查不全面、联防联控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中国青年报记者提问
重视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在学校食品安全方面维护“舌尖上的安全”,《条例》都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王光亚:《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学校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食品安全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登记、留样等制度,保证可追溯;食品加工过程,餐具清洗消毒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同时,学校应当定期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证师生饮水安全。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明。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监督管理校园周边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有毒有害食品、玩具等;依法监管校外托护点食品安全工作等。
民主协商报记者提问
针对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日益凸显的现象,《条例》是如何规定以及加强这方面工作的?
王光亚:近年来,在发生的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中我们发现,心理健康问题导致引发个体极端事件已经成为重要原因。所以,我们在《条例》第二十四条中,通过三个方面对心理健康有关情况和情形进行规定,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研判、早干预、早控制,切实守护学生心理健康、保障其人身安全。一是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并逐步增大专职人员配比,建立心理健康咨询室,开设心理健康课程,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辅导和疏导服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筛查、干预机制;发现学生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二是学生监护人发现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如实告知学校。学校应当给予关注和照顾,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三是学生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继续在学校学习的,应当休学,由学生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责任编辑:张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