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农村集体资源要素“活”起来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探索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方式
利用入市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需求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通过在自然资源部确定的贺兰县、平罗县、盐池县、中宁县开展试点工作,进一步激活农村土地资源要素,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努力形成一批可推广的宁夏经验。
意见明确,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并合理安排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模、布局、用途和开发强度、开发时序等,完善功能配套,促进集聚发展。深入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整理,盘活闲置存量建设用地,优先用于支持乡村振兴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
“我们会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其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依据规划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范围,并在开展入市土地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数据库。”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综合法规处负责人马海军介绍。
在符合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前提下,探索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或以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形式进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具体途径。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探索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方式。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年限,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确定入市土地的使用年限,并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程进行规范。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全程联合监管机制,明确县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监管的事项清单和具体措施,加强对入市方案、公开交易、合同履行等全程监管。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探索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监管形式,加强对入市土地闲置的监管和处置。总结推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适用的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更多发挥市场机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坚持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公平合理分配使用土地增值收益。探索通过镇村联动等形式,拓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市场,采取股权分红等形式获得入市收益。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专门账户,按规定比例留归集体的土地增值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
统筹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探索区分城镇开发边界内外,合理安排年度入市和成片开发土地征收的规模、用途、布局等机制。
探索利用入市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注重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租赁住房需求。试点期间,入市土地不得用于建设商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要一并纳入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严禁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土地二级市场的交易规则。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登记服务,探索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统一配置、建设、登记机制。鼓励试点县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融资方案,探索适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融资政策,满足多元化融资需求。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试点县根据乡(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同形态和发育程度,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入市、成片开发土地征收的选择权,充分听取其意见建议和合理诉求。允许农民集体在法律政策范围内通过民主协商、自主调节利益关系,实现农民集体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自主管理和民主决策。(记者张唯)
(责任编辑:陈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