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刑三年六个月罚10万

时间:2017-12-04 14:33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记者 朱希彬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近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甘肃金盛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负责人雒某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终于“尘埃落实”。其以投资经营、高额返息为诱饵,成立不具备融资资质的公司,向46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793.4万元,致使参与集资人损失惨重,甘州区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13年3月,陕西盛宏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甘肃金盛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张掖成立分公司,负责人雒某某在工商部门注册并由其负责该公司业务,经营范围是项目投资管理及投资管理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经济信息咨询。公司成立后,雒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张掖非法采取公开宣传、雇佣他人宣传、召开答谢会等方式向社会宣传陕西盛宏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方——陕西盈泽置业有限公司的投资项目,采用三方借贷的模式与投资客户签订借款协议,借款期限分为三个月、六个月和十二个月,利率分别为1.0%、1.2%、1.5%,以承诺按月支付高额利息的手段为项目投资对象陕西盈泽置业有限公司非法融资。几年来,共向46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793.4万元,并将该款全部打入陕西盈泽置业有限公司帐户,至案发时共计给被害人返还本金876万元,支付利息399.34万元。
         甘州区法院审理认为,雒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该案属共同犯罪,雒某某系受他人指使实施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犯罪所得也由他人占有和使用,雒某某仅起到辅助作用,属从犯,且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案发后,陕西盛宏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盈泽置业有限公司、甘肃金盛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新疆、兰州等地法院相继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陈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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