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这标志着在我国内地开展了将近40年的环境教育有了第一部专门法规。记者 日前了解到,国家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作出批示:《条例》填补了我国环境教育专门立法的空白,是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的重要成果,意义重大,值得肯定和推 广。
《条例》涉及6章39条,不仅突出了政府在环境教育中的主导地位,明确了学校环境教育的基础地位,还强化了社会环境教育制度,确立了环境教育保障与监督措 施。《条例》规定,自今年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环境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拒不开展或者不依法开展环境教育工作的单 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环境教育列入教育督导规划、计划,并定期实施督导。环境教育督导结论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及校长 工作的依据之一。同时,国家和自治区环境重点监控企业、新建项目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一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教育培训。企业环境保 护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教育培训。被依法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应当接受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约谈教育,并予以通报。
据了解,《条例》列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政府立法计划后,环境保护部将《条例》立法项目列入2009至2010年科技课题,委托北京师范大学专家组 成课题组进行专门研究论证。同时,《条例》还受到了国内环境保护领域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先后多次通过多种 形式对《条例》的修改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目前,许多国家都很重视环境教育立法,美国早在1970年就颁布了《环境教育法》,此后,巴西、日本、菲律宾、韩国等也相继制定了专门的环境教育法。我国台湾地区也于2011年上半年颁布了《环境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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