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上午9时许,连霍高速公路北龙口附近发生一起车祸。当120急救车赶赴现场运送伤员回医院时,天水北路收费站收费员拦车要求缴纳过路费,耽误十多分钟后,急救车才被放行。那么,120急救车在执行紧急救援任务时该不该缴费?耽误病人救治时,谁又该承担责任?
事件:运送伤员急救车遭遇拦车收费
当日上午,接到省120急救中心郭医生的反映后,记者随即赶到天水北路高速公路收费站。当时被拦截收费的120急救车已经驶离现场,运送病人前往省人民医院。郭医生说,120急救中心接到求助后,派出3辆急救车赶赴现场,经检查,一人已经死亡,还有5名伤者需要抢救。“我的车上拉了4名神志不清的病人,急需救治,但在天水北路出高速时,收费站却不放。急救车应是免收费车辆,收费不合理。”郭医生说,双方僵持了10多分钟,收费员打了一阵电话后才放行。
疑问:耽误病人救治谁来担责任?
“我们经常遇到强制收费的情况。病人的病情耽误不得,收费站却拒不配合,非要我们缴费。”郭医生几乎每天都要参加多次急救任务,并经常参与我省的其他重大医疗救助任务。“救援任务都很紧急,抢救病人分秒必争。高速公路收费站有时放行,有时就是不放行。有一次我们拉了一位病人急着往医院赶,但收费站不管病人的生命安危,拦住就是不放行,一直拖延了一个多小时。一旦耽误病情,谁来担责任?”
郭医生说:“遇到救援任务,我们立马就上车,哪还顾得上准备钱啊?”当日上午,郭医生没带一分钱,当收费员拒不放行时,郭医生解释说:车上有4名病人神志不清,需要送往医院抢救。但收费员说必须缴费,这是规定。
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收费有据可依
随后,记者来到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收费管理处瞿处长说,2004年前,国家《收费管理条例》将120急救车辆列入免收过路费的特种车辆,但是2004年交通部对《收费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取消了120急救车免收过路费的条款。新条例出台后,120急救车都不接受收费,双方还发生过纠纷。之所以收费,是因为120出车都会向病人收费,并非公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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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站见死不救是制度缺陷?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到,120急救车是否该缴过路费,各地规定不同。比如北京市,对于正在执行急救任务的120急救车是免收过路费的,医护车辆在非执行救援任务的情况下是收费的。
如此看来,收费站让120急救车交过路费属依法办事,本无可非议。但是如果发生因为收费而耽误病情致人死亡的事件,收费站是否该承担责任呢?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潘从金律师认为,如果收费站明知120急救车上运载的是有生命危险的病人,即使法律规定其可以向120急救车收费,但收费行为无论是从道德上来看还是从法律上来看,都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和诚实信用原则。这种行使权利的行为构成侵权,要承担侵权责任。
潘律师建议,在这种情况下,收费站应当放行。但同样它还可以收取过路费,可以记下120的车牌号和医院名称事后向120救护车或医院追索过路费并要求其承担追索的费用。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