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如何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
答:本办法三十四条规定,市公安机关负责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监督管理,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安全检查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标准、人员配备标准、检查分类分级标准及操作规范,并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设置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配备符合标准的安全检查人员,依照本办法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进入轨道交通车站的乘客应当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2.《办法》规定,禁止乘客携带哪些危险物质进站乘车?
答:本办法三十五条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进站乘车。发现携带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置。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43.《办法》规定,禁止哪些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答:本办法三十六条规定,禁止非法拦截列车;禁止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或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或者安全装置;禁止损毁或者擅自遮盖、移动各类标志、测量设备及安全防护设备等;禁止损毁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禁止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城市轨道交通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禁止擅自进入行车区域、隧道、控制室、驾驶室等禁止进入的非公共区域;禁止攀爬、跨越、毁坏围墙、栅栏、栏杆、闸机;禁止干扰车门、屏蔽门(安全门)、闸机开关,强行上下列车、进出闸机;禁止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等危险乘梯行为;禁止越过黄色安全线或倚靠屏蔽门(安全门);禁止追逐、打闹或者使用滑板、溜冰鞋等危及安全的危险活动;以及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