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法承担哪些安全职责?
答: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生产责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49.为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日常安全,市上相关部门、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答: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关键部位和设备进行监测,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性评估,并针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落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第三方运营安全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运营安全状况评估,及时排查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及时整改落实。城市轨道交通因地震、火灾等重大灾害暂停运营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和评估,经确认符合安全运营条件后,方可恢复运营。
50.如何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答: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市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编制本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运营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重大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的,乘客应当服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指挥。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市政、公交、医疗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尽快恢复建设、运营。
(兰州市政府法制办 兰州市轨道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