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昌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白银市国土资源局平川分局原工作人员王某、白银广鑫元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及兰州某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张某,通过伪造国有土地权证、编造虚假担保文件、虚构投资项目等手段,短短两年时间行骗6000余万元。9月22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
非法集资3908余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白银昌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银广鑫元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由青海隆通投资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做担保,以白银昌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平川区的一块虚假土地为抵押,由时任白银市国土资源局平川分局工作人员王某办理了证号为白国用(2013)第21号虚假的“国有土地他项权证”。李某拿着这个虚假的土地权证,开始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资金。
据统计,2014年至2015年间,李某以甘肃广鑫元通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虚构了土地开发、加油站、籽瓜露厂等多个项目。同时,许以高额利息,先后向136人非法吸收资金3908.7万元。非法集资的款项,大多被李某用作支付本息及偿还债务上,至案发时尚欠3545.31万元未偿还。
骗取钱款666余万元
2014年年初,李某找到甘肃陇原莆商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某商量借款。
李某利用未取得使用权的白银市平川区南路81200平米的商业用地与柳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并提供了《白银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白银市国土资源局平川分局证明、中国银行境内汇款申请等材料复印件,在王某处办理了虚假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向甘肃陇原莆商投资有限公司借款800万元。2014年年底,由于李某一直未归还借款,柳某要求办理土地抵押延期手续,王某遂向其出具了伪造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次年5月,王某再次向柳某提供了伪造的权利人为柳某个人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并收取了2万元好处费。案发前,李某尚欠该公司550万元。
另外,2013年至2015年4月17日期间,李某以18.8万元的租金,从白银安顺达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总价值35.2万元的轿车三辆。之后,李某将这3辆车抵押借款59万元,案发后三辆车全部被追回。2015年3月27日,李某与赵某签订《白银广鑫元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汽车销售合同》,出售了总价985000元的白色宝马X5车一辆,收取了56万的购车款,李某将这笔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之后,以各种理由既不交车辆,也不归还车款。
此外,2015年7月7日,李某向张某借了一辆白色普拉多越野车,用该车抵押借款34.5万元。经鉴定,该车辆价值438259元,案发后追回。
伪造土地证骗贷1800万
2015年2月16日,李某让白银广鑫元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以白银广鑫元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义,用王某提供的伪造的白银市平川区中区67600平米商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为抵押,与兰州某银行榆中支行负责人娄某签订“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向这家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由于银行有规定,50万元以上的贷款,必须通过受托支付的形式发放。为了骗取银行贷款,李某事先与兰州某大学经济学院讲师、甘肃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协商签订了2份虚假的《商品车销售合同》,并提交给了该银行。当日,银行将1000万元贷款发放至甘肃亿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账户(其中700万为流动资金、300万为银行承兑汇票)。随后,李某将这笔贷款全部转账至自己账户。
时隔两月,李某又以白银昌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利用王某提供的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为抵押,再次与这家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向该银行申请贷款800万元。为了顺利拿到贷款,李某再次与张某协商签订了虚假《商品车销售合同》。该笔贷款发放后,也全部被转到了李某提供的账户中。
公诉机关指控四项罪名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项目,向社会不特定对象136人非法吸收资金3908.7万元,至案发尚欠3545.31万元无力归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在无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提供虚假担保文件、先期收取购车款、编造租车理由等方式与被害人签订合同,骗取钱款共计622.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借车理由,将被害人价值43.8万元车辆抵押借款,拒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通过提供虚假土地证明,骗取银行贷款共计1800万元,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被告人王某,在李某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甘肃陇原莆商投资公司550万元、骗取银行贷款1800万元一案中,帮助出具虚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他项权证,赚取好处费,其行为分别构成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
被告人白某、张某明知李某不符合贷款条件,仍积极参与提供帮助,二人的行为亦构成骗取贷款罪。
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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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