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群众购车、学车热持续升温,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急剧上升,特别是机动车相互刮擦的轻微交通事故更是频繁发生。道路上经常因发生碰撞、刮擦、追尾等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占道争论,等待民警到现场处理,引发交通拥堵。
为解决轻微交通事故影响交通的问题,完善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2012年12月12日,地处大沙坪的兰州首家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正式(城关四通)揭牌成立。该中心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12家财产保险公司成立,集事故处理、民事调解、司法援助、保险理赔于一体。在主城区发生的仅涉及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到快速处理中心办理定损赔偿事宜。该中心运行两年以来,不仅为缓解城市拥堵作出了应有的贡献,而且通过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树立了兰州交警和保险行业的良好形象。中心通过公平合理、阳光操作,高效快捷地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将其自身打造成了兰州城市管理工作的一张亮丽名片。记者金振华文/图
促畅通成立快速处理中心
为解决轻微交通事故影响交通的问题,完善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2012年12月12日,地处大沙坪的兰州首家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正式(城关四通)揭牌成立。该中心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12家财产保险公司成立,集事故处理、民事调解、司法援助、保险理赔于一体。在主城区发生的仅涉及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到快速处理中心办理定损赔偿事宜。该中心运行两年以来,不仅为缓解城市拥堵作出了应有的贡献,而且通过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树立了兰州交警和保险行业的良好形象。中心通过公平合理、阳光操作,高效快捷地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将其自身打造成了兰州城市管理工作的一张亮丽名片。记者金振华文/图
兰州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负责人告诉记者:据不完全统计,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占了道路拥堵成因的六成以上,每天在兰州市发生机动车刮擦的轻微交通事故在450起以上。而处理轻微交通事故一般最快需要20分钟,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路面车辆严重滞留,如果事故后再发生争执,加之高峰时段车流量大等因素影响,就会造成严重的堵车现象,给市民出行及安全带来不便。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双方为了处理事故,还须来回奔波于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之间,不仅消耗了大量精力和时间,而且程序繁琐,群众有意见。对此,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12年在上级部门和省保监局、省保险行业协会大力帮助支持下,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结合兰州市交通环境,协调当时兰州市场上11家财产保险公司共同组建成立“兰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城关四通)”,主要负责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及保险理赔工作。其主要工作目标是方便群众解决轻微交通事故,提高交通事故的自撤率,促进交通畅通;确保交通事故的公开、公平、公正处理;打击骗保犯罪活动。对符合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保险理赔查勘、确定损失金额、以及开展与理赔服务相关工作的“一站式”服务。全市承保机动车保险的12家主要财产保险公司派员进驻快速处理中心,受理各方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的索赔申请,集中高效地为客户服务;交警支队派驻事故处理民警,对物损不超过交强险限额的,可以当场办理《事故认定书》和损害赔偿争议调解,减少群众的往返奔波。这也是兰州市治理交通拥堵工作的一个创新举措。
打造城市管理工作亮丽名片
2015年3月3日,正月十三,记者来到位于大沙坪的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虽然是春节期间,但这里已显得忙忙碌碌。中心主任吴坚民告诉记者: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该中心共处理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达到29694起;今年1月1日至2月28日已处理轻微道路交通事故4217起。“我们是无假日窗口单位,平常每天最少处理30多起,最多能达到近70起。”吴坚民说。不难看出,该中心作为兰州首家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运行两年来,已经成为缓解城市拥堵,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的主力军。
据兰州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负责人介绍:快速处理中心成立两年来,主要发挥了四个方面的作用:首先是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交通拥堵和机动车尾气污染。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一般处理最快需要20分钟,从而造成车辆的严重滞留。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成立后,对不涉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较小,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事故,或只有财产损失的单方事故,当事人可利用自带照相、摄像设备,固定证据以后迅速撤离事故现场,然后前往快速处理中心,通过“一站式”服务即可解决。不仅能够有效保护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而且能有效缓解交通拥堵,减少因拥堵造成的机动车尾气排放量。其次是降低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成本。以前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双方为了处理事故,须来回奔波于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之间,耗费了大量精力和时间。现在责任认定、裁决书出具、损失金额确定、保险理赔都可在几个小时内一次性完成,大大节约了事故处理成本。同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快速处理中心将结合现有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道路交通事故派出法庭,对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交通事故进行调解和裁决,有效化解双方矛盾。最后是树立兰州交警和保险行业良好形象。通过公平合理、阳光操作,高效快捷地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广大驾驶员和车主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将快速处理中心打造成了兰州城市管理工作的一张亮丽名片。
今年底兰州将再建两个“服务站”
记者同时了解到,截至目前,兰州市相继成立了7处集事故处理、民事调解、司法援助、保险理赔于一体的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服务站。已经开通的服务站有城关四通、七里河仕通、榆中、永登、红古、皋兰、新区7个快处快赔服务站,辖区凡发生直接财产损失在30万元以下,无人员伤亡并符合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均由快速处理服务站受理。
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负责人还告诉记者:2015年年底之前,他们还将根据实际需要,在城区偏远地带再开通两个服务站,进一步缩小服务半径,方便就近快处快赔。同时,兰州交警还将采取三项措施全面加强和完善此项工作。首先是进一步加强人员配备、业务培训、日常考核和机制完善,全面改进提高快处快赔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其次是进一步加大对符合快处快赔条件、拒不撤离现场者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倒逼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自觉自愿快处快赔;最后是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加大宣传力度,确保30万元以下单纯财产损失类事故快处快赔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通过不断完善机制,提高快处快赔工作的服务效率和知晓率、美誉度,更好地保障城区道路交通畅通,缓解交通拥堵和尾气污染。
民警为驾驶员释疑答惑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兰州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虽已“诞生”两年,但一些驾驶员朋友对快速理赔中心的具体办理程序还不是很清楚。如快速理赔中心处理哪些事故?发生事故后司机该怎么办?带着以上问题,鑫报记者采访了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相关工作人员。
无伤亡,即可享受一站式服务——记者了解到,兰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将对于不涉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较小、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事故,或只有财产损失的单方事故,当事人可利用自带录像、摄像设备、手机等固定证据以后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及时恢复交通,然后前往“快速处理中心”,通过快速便捷的“一站式”服务后即可得到解决。此举不仅保护了当事双方合法权益,而且也保障了道路安全畅通。
遇事故,先拍照或录像——如果发生了轻微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该怎么做呢?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民警告诉记者,发生轻微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用自带的照相或录像设备对事故现场拍照或者标画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同时到“快速处理中心”拆检定损和办理理赔事宜。
不撤离,可罚当事人200元——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应当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如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按照规定,如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采访中,民警特别指出:现场处理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首先是相互查验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凭证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其次要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拍摄留存能够反映事故车辆在道路上的位置、各方车辆号牌、碰撞部位的照片。当事人可以使用任何能够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摄影、摄像器材记录事故现场情况;最后是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将事故车辆移至附近不妨碍交通的地点。需要申请保险理赔的,在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顺畅的地点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协商损害赔偿要符合规定
记者在“城关四通”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采访时,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想通过本报提示广大驾驶员朋友——记录事实应当共同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损害赔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种类和号牌、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没有《协议书》的,当事人应当将上述内容以文字方式予以记录,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签名。其他条件符合本办法理赔规定的,承保保险公司理赔时应当认可上述文字记录。
(一)无需保险理赔的,可以在平等自愿原则下协商并履行赔付。
(二)需要申请保险理赔的,按下列步骤进行:
1.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到就近的交通事故快速理赔中心或保险公司指定的地点进行事故损失查勘定损和理赔事宜;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自行协商或者在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指导下协商赔偿责任;
3.在事故损失查勘定损后,获取查勘人员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失确认书;
4.按规定填写保险金索赔申请书,并根据与保险公司的约定,持相关材料到快速理赔中心办理保险理赔。
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协议书》的“协商结果”部分,由各方当事人签名后各持一份。协商不成的,应当立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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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情形不宜撤离现场
1.造成人员死亡或受伤的。
2.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机动车驾驶人无有效的驾驶证。
4.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的。
5.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以及其他不能移动的情形。
10类事故情形不能自行协商解决
需要提醒广大驾驶员的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发生在21时至次日6时时间段的道路交通事故;
2.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9.事故车辆在外省(区)投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且损失超过交强险范围的;
10.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