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月1日起,《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开始施行。该《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通过。
《条例》明确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规定实施步骤,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对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
《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条例》强调,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采取补救措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甘肃省16至24岁失业青年都可享受见习补贴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出台。《意见》指出,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和国家级贫困县未就业中职毕业生,扩展至全省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2-3个月的就业见习,对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单位,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补贴期限与见习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1年。所需资金从各级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责任编辑:张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