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减死”有哪些尝试

时间:2014-11-20 08:30来源:大西北网-科技鑫报 作者:倪方六 点击: 载入中...

汉代铁制刑具

 

汉代铁制刑具

 

    2014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拟减少适用集资诈骗罪等9项死刑罪名”的 “减死”草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在中国古代,死刑又称“极刑”、“大辟”、“殊死”等,历朝历代都尝试过如何减少死刑,北魏时期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将流刑定为死刑的替用刑,唐代甚至一度废除了死刑……


 

商周时期斩杀膊辜焚等死刑手段繁多


 

 

汉成帝刘骜创死刑之最“大辟之刑千有余条”

 


    在中国古代,死刑与其他刑罚一样,是古代巩固统治、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惩罚手段。死刑也称极刑,战国前称“大辟”,汉代又称“殊死”.秦汉及以前,死刑罪的一大特点是条文繁多,数量大。据《周礼·秋官司寇》“司刑”条记载,在上古周朝,初有“杀罪五百”,即死刑条款500种。


    不仅死刑多,在汉代以前,行刑的方式也多,且极残酷。据《周礼·秋官》所记,司法已比商朝文明得多的周朝,处决死囚的方式仍有斩(腰斩)、杀(杀头)、膊(赤身支解)、辜(支解)、焚(惩治杀害父母者)等。


    在中国历史上,死刑条款最多的是西汉。据《汉书·刑法志》记载,汉武帝刘彻即位后,汉初的“慎刑”立法原则均被调整:“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可以看出,汉武帝时期的死刑条款有409条之多,死刑的判决为13472件。因死刑案太多,连放卷宗的地方都没有了。比起汉武帝,汉成帝刘骜更甚,在他当皇帝的河平年间(公元前28年至公元前25年),“大辟之刑千有余条”.1000余种死刑,创了中国死刑之最。


    清末著名刑法专家沈家本,曾就古代的“刑法之数”做过专门的统计。几个有代表性历史时期的死刑数量变化如下:


    东汉和帝永元时期:死刑610种。北魏高祖太和三年:死刑235种。唐朝:死刑233种。宋朝:依唐刑律,庆历敕增31种,嘉敕增60种;死刑总数多于唐朝。元朝:死刑135种。明朝:死刑249种,另有《杂犯》死刑13种,《问刑条例》死刑20种;死刑总数量多于唐朝,而少于宋朝。清朝:初承明律,晚清死刑减少。


    从上述统计可以看出,自北魏以后,中国的死刑数量虽然增减反复,但大趋势在减少。中国历史上死刑最少的时期,竟然是被认为执政者文明程度相对较低的元朝。


 

 

东汉时期徒边充军的“流刑”替代死刑


 

 

宋太祖以“决杖流放刺面”作为死刑“替用刑”

 


    刑法中减少死刑,是现代中国司法文明进步的表现。但“慎刑”思想一直存在于中国各个历史时期。远在上古夏代,就出现了“慎杀”思想。据《尚书·虞夏书·大禹谟》记载,传说中的中国最早的大法官、刑法制定者皋陶就说过:“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大概意思是,疑罪从轻,疑功从重;与其错杀无罪之人,宁可违反法律。其核心就是恤刑慎杀,严防错杀,与现代司法精神几乎完全一致。


    吸取商朝无德、重刑亡国的教训,周朝信奉“以德配天”、“敬德保民”的执政理念,出现了中国最早一轮的削减死刑运动。据《尚书·吕刑》记载,第五任国君姬满(穆王)执政后,接受吕侯“训夏赎刑”的劝告,开始减刑,其中死刑减少幅度很大,“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与周初相比,死刑条款减少了300个。


    春秋时期,周穆王的做法得到“儒家之父”孔子的推崇,主张实行仁政、惠民,提出了“为政以德”、“德主刑辅”,“宽刑慎杀”等口号,反对“未教先刑”.孔子的这一主张,得到了自汉朝起,历代封建帝王的积极响应。减少死刑判决和执行,成为仁政和宽刑的体现。


    如何减少死刑?最基本的当然是直接削减死刑条款,实行“恤刑”政策。而在死罪出现后,则大面积、广泛采取“替用刑”、“赎刑”、“赦免”等多种变通措施,少杀或不杀。


    所谓“替用刑”,就是已被判死刑者用非死刑方式来执行,通常是肉刑或徒刑代替死刑。这是中国古代死刑制度中最具特色之处,是“礼人于刑”观念的体现,用现代语言来说,就是对人的生命权的一种尊重。


    西汉死刑的替用刑主要有宫刑、割右趾刑等肉刑,其中的宫刑是中国最为古老的替用刑罚之一,上古夏朝已存在,一直到魏晋时才废除。宫刑仅次于死刑,直接破坏男女死囚的生殖器官,借替用宫刑而逃过一死的着名人物,有《史记》作者、着名史学家司马迁等。


    东汉时期,可用“流刑”即徒边充军替代死刑。北魏时期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将流刑定为死刑的替用刑,此后唐宋沿袭,历朝不改。如明朝,据《明史·刑法志》记载,明神宗在万历四年(公元1576年),“敕杂犯死,准徒五年。”


    当然,替用刑不止上述几种,如宋太祖赵匡胤曾推行“决杖、流放、刺面”三刑合一的替用刑,以宽恕死罪。


 

《唐律》:“赎铜一百十二斤”可免死


 

 

唐昭宗赐钱镠金书铁券“卿恕九死子孙三死”

 


    除“替用刑”之外,用钱物换取生命权的“赎刑”在历代也不鲜见。


    赎罪在汉初便允许。据《汉书·孝惠帝本纪》记载,刘盈(惠帝)即位第一年便下诏,如果犯死罪,“买爵三十级”就可免死,一级值2000钱,三十级也就是6万。


    6万在当时决非一般百姓能拿出来的,但到汉武帝时,免死价涨到了50万。据《汉书·武帝本纪》,天汉四年,“令死罪入赎钱五十万,减死一等”.当时司马迁便可以花钱免死,但他拿不出这笔巨款来,只能选择宫刑。类似汉代这样的“以财换命”的赎罪条款,此后历朝都有。如《唐律》中规定,如果被判斩、绞死刑,“赎铜一百十二斤。”


    采用“替用刑”和“赎刑”免死,是古代减少死刑执行的两大常规措施,“赦免”则是减少死刑的特殊手段,如果说替用刑、赎刑体现的是“宽仁”,那赦免直接就是“皇恩”.


    赦免最早出现在西周时期,据《周礼》记载,当时有“三赦之法”,其内容是:“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即幼、老、智障三类人不执行死刑,这个免死政策,一直影响到现代刑法。


    曹魏时期首次出台“八议”制度,凡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种人,“大罪必议,小罪必赦”.“八议”制度早在先秦时已具雏形,时8类人有减刑免刑的特权,此即《周礼》中所谓“以八辟丽邦法”.


    在所有赦免中,“铁券免死”是最灵的一种。铁券俗称“免死牌”,一般由皇帝赐颁给对国家有特殊贡献的功臣。因吴越王钱镠平定叛乱有功,唐昭宗曾于乾宁四年(公元897年)赐其金书铁券,上书“卿恕九死,子孙三死。”明太祖朱元璋也曾给功臣颁铁券,持铁券者,本人犯法可免二死,子孙可免一死。但需要指出的是,免死牌也是有条件的,据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所记,“除谋反大逆,一切死刑皆免。”


    此外,古代免死或死缓的另一种方式“留养承祀”,更能体现古代刑法中人性的一面,即父母、祖父母年老无人奉养,可免死罪,回家奉养老人。


 

 

北魏时期首创“死刑复核”制度

 

 

 

唐玄宗以“重杖”代“绞斩”彻底废除死刑

 


    在古代,历朝对死刑都有严格控制,自北魏首创“死刑复核”制度起,中国历代都有一套严密的死刑案复核制度,生杀大权大多直接集中于皇帝一人或中央机构手中,以减少滥杀错杀。其实早在西汉时已有死刑复核的“报囚制度”,隋朝则出现了“三复奏”制度,并为唐朝继承。唐朝是中国历史对死刑案最谨慎的一个时期,“凡决死刑,虽令则杀,乃三复奏”,即死囚行刑前一天,要复奏两次,执行当天还要复奏一次,提请皇帝审慎考虑是否立即执行。唐太宗贞观初年,京都地区的死刑甚至由“三复奏”升级为“五复奏”.如果“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


    在严控死刑的同时,古代中国还进行了“废除死刑”的司法实践。唐朝废止死刑的尝试始于贞观年间,推崇“民本治国”模式的唐太宗李世民,在位时大幅度削减死刑。贞观六年(公元632年)甚至将全国390名死囚放回家过年,次年这批人全部被赦免。


    贞观十六年(公元642年),唐太宗停止所有死刑的执行。据《新唐书·太宗本纪》记载,唐太宗下令,将全国所有死囚流放到边区,即所谓“徙天下死罪囚实西州”,这在事实上废除了死刑。


    在李纯(宪宗)当皇帝时的元和八年(公元813年),唐朝又一次有条件地全面废除死刑,李纯下诏用流刑代替死刑,但犯“十恶”、“杀人”的死囚不在此列。


    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废除死刑,是唐玄宗李隆基。据宋朝官修《册府元龟·刑法部》记载,天宝六年(公元747年)李隆基下诏:“朕承大道之训,务好生之德,于今约法,已去极刑……自今以后,所断绞、斩刑者宜削此条。”所有应该判处斩、绞死刑的,均“代之重杖”.


    天宝六年,可视为中国“废除死刑元年”,而唐玄宗也因此成为中国历史上废除死刑的第一位皇帝。


    据光明网

(责任编辑:陈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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