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2003年10月25日20时41分,在民乐、山丹间(北纬38.4°,东经101.2°) 发生6.1级地震。甘州区、临泽县、高台县、肃南县部分民宅和畜禽圈棚遭到不同程度的毁坏。据初步统计(截止至此年11月3日),地震共造成10人死亡,43人受伤;受灾村175个;受灾户46491户;倒塌房屋78700间;受损房屋45950间,还有34幢楼房不同程度受损;倒塌畜棚13289间;损坏桥梁47座;死伤牧畜63400头(只),直接经济损失达到7.3亿元。
三、赈灾措施
(一)民国时期的救灾措施
民国初期,甘肃救灾工作由内务司、政务厅主管。1923年4月,成立甘肃省赈济会,1930年1月,改称甘肃省赈务委员会,由民办官督性质改为官办,兼理甘肃省丰黎社仓。民国期间,甘肃救灾赈济主要有勘报灾歉、蠲免赋税、临灾赈济,丰黎义(社)仓、以工代赈等方面。
1、勘报灾歉
受灾地区由该县(市)赈务会派员履勘,县长亲自弄清灾情后整理上报;省府根据下面报来的灾情大小、危害程度,再派专员、灾区邻县县长协同灾县政府官员,并请民意机关代表、自治人员、地方公正绅士参与,联合实地复勘;于3日内写出灾歉报告,附受灾简图,提出救济措施,准备赈济,借贷粮、款、物数目等,得再次呈报省政府审议,才能放赈。譬如,馆藏甘肃省民政厅档案中,就有数量众多的民国档案,反映了地震发生后各县县长及乡绅呈报发生地震情形和灾民请求赈济的呈文。1932年昌马大地震后,省政府下发训令,“令酒泉、玉门、临泽、金塔、高台、安西、鼎新等县就地赈恤,再由民政厅派员详查救济”(见馆藏档案4-2-92卷) 。
2、蠲免赋税
被灾地方经勘报后,按被灾分数应行减免土地赋税。规定:凡被灾七分以上者,全部蠲免;被灾五分以上不足七分者,蠲免十分之五;被灾三分以上未满五分者,不予蠲免。根据档案记载,1927年古浪大地震发生后,甘肃省政府下令“免甘肃通省钱、粮”。
3、临灾赈济
地震等灾情发生后,受灾地方,如有应该先行赈济者,省政府商得中央监放大员同意,按中央救灾规定拟订动用国库救灾款的散、放赈办法,中央未派监放大员者,由负责散、放赈的省赈务会分别造册,分别报告省民政、财政两厅,转呈省府查核同意,再由省府分别上报内政、财政两部及国府赈务会查核。同时,省垣兰州还采取官粮平粜、开办粥厂等赈济办法来救济因地震而聚集的难民、流民。
4、丰黎社仓
1926年,开始设立甘肃省丰黎社仓,制订《甘肃各县社仓章程》9条,规定社仓“专以救荒贷贫为宗旨”,不准借故挪用;仓储地点一般设于县城或主要乡、镇;由社会团体组成董事会自行管理和赈贷。省垣丰黎社仓董事会由水梓、杨思、王恒、裴建准、赵元桢、王遵宪、李龙儒、杨沛霖、邓琮、柯与参、郑元滋、马王介壁等12人组成;下设由王恒、杨沛霖任主管的办公室。丰黎社仓遇有特别灾情,施行无偿赈济。甘肃省历经的1927古浪、1932昌马、1936康乐天水等地大地震,震后受灾灾民都得到社仓不同程度的赈济,以至后来省丰黎社仓、各县丰黎分社仓、各处义仓的仓储粮已“赈贷殆尽,民无力偿还”。
另外,每次地震后,民国政府还采取以工代赈,疏通山塞河道;募捐物款,赶买耕牛,散放籽种;散发“乐天、士治、风瘟”三种药物到乡村实行施救。
(二)建国后党和政府的救灾方针和措施
l、方针
建国后,党和政府的救灾工作方针,随着不同时期社会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完善。
1949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领导陇东革命根据地救灾工作时,曾提出:“节约防灾,生产自救,群众互助,以工代赈”的方针,通过渡荒、以细粮换粗粮、互助救济等方法,度过了灾荒。
1951年,第一次全国民政会议提出“生产自救、节约渡荒、群众互助,并辅之以必要的救济”的救灾方针,甘肃省各级民政部门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提出大灾之后“决不能饿死一个人”、“生产与节约并重”等口号,很快扭转了历史上无法解决的灾荒。
1958年,内务部提出了“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为主,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方针。1973年,在周恩来总理的亲切关怀下,国务院派出工作组到甘肃调查人民生活生产情况,并调拨大批救灾款物,积极开展救灾救济工作,及时解决了灾民的生活生产困难。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救灾方针继续得到贯彻,救灾工作有了新的发展。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