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帮忙买毒品不盈利也犯罪

时间:2018-06-29 00:06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李静林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我真的是出于义气,拿朋友的钱原价帮忙购买冰毒,从中没赚一分钱,我的行为不是贩卖。”2016年5月份,白银市平川区吸毒人员王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提供毒品,王某驾车伙同另外二名吸毒人员来到李某的居住地,王某给了李某1000元人民币从其手中拿到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成分的毒品1小包。案发距今已经二年多时间,关于毒品的具体交易过程只有吸毒人员王某和被告人李某的口头供述,毒源又无法查证落实,被告人李某一口咬定自己案发时拿王某给的1000元立即前往他处购买了毒品并全部交付给了王某,这个过程中没有赚取任何差价,只是出于朋友义气代为购买。
 
  “贩卖毒品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权。客观要件要求是有偿转让,对其牟利没有具体要求。本案客观上存在吸毒人员以支付金钱的形式从被告人手中获取毒品,毒品有偿转让的非法交易已经完成,而被告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毒品的辩解却无其他客观证据证实,所以其盈利与否不影响定罪量刑。”公诉人针对被告人辩解从犯罪构成分析上进行针对性正面回应,李某最终表示愿意当庭认罪认罚,后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二千元。
 
  毒品犯罪因其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一直是国家打击的重点,关于涉毒行为定性司法解释有明确的条件规定,毒品“贩卖”不以盈利为决定条件,毒品“代购”这种不计报酬的付出更应该具备一定的条件,反之,则属于无证据证明的不以牟利为目的的贩毒行为。希望大家谨记“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责任编辑:张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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