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12月29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检察公益诉讼、助力文物保护”新闻发布会,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丁霞敏,省文物局党组书记、局长、新闻发言人马玉萍,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二级高级检察官石占全共同介绍国有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有关情况,并发布文物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丁霞敏通报了甘肃检察机关联合文物部门开展国有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工作情况。
一、坚持问题导向,联合部署专项监督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金色名片”,加强文物保护就是保护国家与民族的历史、护佑中华民族的文化根脉。甘肃是文物大省,拥有敦煌莫高窟、长城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52处,文物分布点多线长面广。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文物部门逐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但由于甘肃自然环境总体脆弱、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因自然和人为原因破坏文物本体及赋存环境、历史风貌等问题依然存在,政府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履行还不够全面到位,文物保护不力问题有待解决。甘肃省检察院秉承“公共利益代表”使命,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要求,将文物保护领域作为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的重点予以推进。经过去年在部分市州先期试点,今年2月份,我们与省文物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国有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的实施方案》,采取省级部署、三级联动、分层推进、分类指导的方式在全省开展专项监督活动,聚力保护文物,护佑文化根脉,服务甘肃文物保护传承。
二、聚焦监督重点,协同推进问题整改
(一)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通过具体案件的办理,推动相关问题解决。在充分总结去年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将“擅自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改建、添建、迁移、拆除”等8类违法情形作为监督重点,扎实开展精准监督。对于普遍性问题,需要制度机制建设解决的,列入监督省级监管单位范围;对于重点、难点问题,列入监督市级政府范围;对于具体问题,能及时整改到位的,列入监督基层行政机关范围。截至目前,全省检察机关共摸排文物保护案件线索503件,立案471件,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419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件。向省级相关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1份,向市级政府发出检察建议2份,向县级政府发出检察建议1份,向市县级文物保护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及其他负有文物监管职责的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415份。
(二)坚持以解决问题为要。检察机关始终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在办案中坚持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能够磋商解决的就不发出检察建议,能够通过诉前检察建议解决的就不提起诉讼,但是对于对检察建议置之不理、涉案文物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的案件,坚决提起公益诉讼。专项活动期间,通过磋商解决问题14件,99.7%的问题通过诉前程序得到了有效解决。根据文物保护专业性强、整改难度大的特点,检察机关从法律监督的角度出发,综合运用磋商、圆桌会议、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多种监督方式,与行政机关共同推动问题解决。如,不久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10个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之一的敦煌市检察院督促保护敦煌莫高窟行政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为推动问题有效解决,在向四家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三级检察机关与三级文物部门共同组织被建议单位和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共商问题解决之策,确定整改方案,最终促使涉案企业有序退出,相关问题得到实质解决。
(三)坚持上级院示范引领。省检察院坚持带头办案,以长城保护问题为突破口,成立由朱玉检察长担任主任检察官的专案组,遵循“保护与发展并重,找寻最佳结合点”的原则,在对全省长城遗存保护状况进行全面摸底,并现场调查14地28处长城遗存现状之后,分别向两个市级政府、一个省直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着力打造甘肃检察助力长城保护的特色品牌。同时,省检察院对该案办理模式深入总结、积极推广,指导市、县检察机关在全省范围内办理长城保护系列案件,各地检察机关向县级政府发出检察建议1份,向县级文旅等相关行政部门、乡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54份,均引起了被监督单位的高度重视,积极制定措施并整改落实,全面系统地推动了我省长城保护问题的逐步解决。
三、凝聚监督共识,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一)畅通检行协作配合机制。各级检察机关主动向党委、人大报告专项监督情况,争取支持。各级检察机关与文物部门联合成立领导小组、制定落实方案,及时细化责任、精心部署,确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确保专项活动有序开展。双方在线索移送、信息共享、专业支持、联合督办、业务培训和发布典型案例等方面加强协作,构建既依法监督又协同履职的新型协作关系,推动形成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同发力、同推进、同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优势互补增强保护合力。全省检察机关与各级文物部门目标一致、同向发力,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围绕监督重点,对文物保护现状进行全面摸排,发现文物保护案件线索。各级检察机关根据线索,依法开展调查取证,以检察监督补强相关行政机关执法手段和力量不足的问题,有力促进行政机关积极、依法、全面履职;各级文物部门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方面积极为检察机关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随着专项活动的持续深入,我省文物保护利用长效机制逐步完善,文物保护状况得到改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健全。
(三)强化宣传提升民众保护意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及时推送宣传专项活动的做法和成效,提升专项监督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11月6日,省检察院、省文物局联合新华网甘肃频道,以“聚焦公益诉讼、助力文物保护”图文直播形式对我省4件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宣传报道。11月22日,《检察日报》整版刊发文稿《甘肃紧盯文保难点痛点的检察担当》。光明日报、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栏目也相继对我省文物保护专项监督工作开展采访报道。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报道,提升全社会文物保护法治意识,拓宽群众参与文物保护渠道,助推以政府为主导、主管单位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体系不断发展完善。
下一阶段,省检察院将把文物保护领域作为公益诉讼重点领域持续推进,在已取得良好效果的基础上,2021年与省文物局继续联合部署开展深化国有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重点紧盯石窟寺保护、史前遗址、红色文化等领域的违法情形和难点问题,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强化案件办理,以办案实效回应文物保护现实问题,进一步推动形成检察公益诉讼助力全省上下协同保护文物的新局面!
省文物局党组书记、局长、新闻发言人马玉萍就文物部门开展国有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情况做一简要介绍。
一、强化督察,推动落实文物保护责任
文物是中华文明、中国革命的精神标识和文化标识,是国家象征、民族记忆的情感依托和物质载体。保护文物就是保护国家和民族的历史,守护中华民族的根与魂。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文物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文物工作做出了系列论述,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近百次,特别是去年8月19日在敦煌研究院座谈会和今年9月28日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学习会的重要讲话,为新时代文物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新时代文物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甘肃历史文化悠久,文物古迹众多,是华夏文明重要发祥地和中华民族重要的文化资源宝库。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文物工作,不断加强文物工作,去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我省新时代文物保护利用改革任务,其中加强执法督察、督促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文物保护责任是重要内容。按照中央和省上的部署,各地持续加强文物工作,着力推动文物保护责任,在全省初步建立了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县区政府公布了所有不可移动文物和文物收藏单位的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文物安全责任公告公示和消防公开承诺工作稳步推进,文物安全形势持续向好。但是,一些地方对文物工作重视不够、责任落实不到位,法人违法破坏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等问题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破解文物安全难点问题,补齐安全责任短板,切实增强文物执法督察效能,进一步压实各级政府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文物及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和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推动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相关任务落实落地,今年2月,我局与省检察院沟通协商,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国有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最根本的目的就是督促各级政府及部门、单位落实好文物保护责任。
二、密切配合,扎实推进专项监督活动
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利用的前提和基础,是文物工作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通过对全省文物安全案件事故梳理分析,我局与省检察院充分协商、沟通,决定聚焦“法人违法”,重点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等8类高发频发、且查办难度较大的违法情形开展监督。一年来,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与省检察院共同策划,认真准备,对全省文物系统和检察系统专项监督活动工作人员开展了专题培训,增进了文物和检察系统相关人员对文物保护与公益诉讼法律法规的认识、理解,进一步统一了思想,凝聚了共识。
二是各级文物部门积极配合向,向检察机关及时提供文物资料和问题线索,联合开展调研摸排,共同研究解决重点问题。根据办案需要,积极协调文物领域专门人员,为检察机关提供文物鉴定、价值评估等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
三是省、市文物部门配合检察机关,对各地专项监督活动开展情况及时督促指导,成功督办了金塔县塔院寺塔顶被擅自彩绘和庆阳市宁县湘乐砖塔周围地貌被破坏等一批案件。这次,我们与省检察院在各地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中,共同遴选发布了8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对指导各地做好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将发挥重要示范作用。
四是各级文物部门高度重视专项监督活动宣传,坚持执法与普法有机结合,广泛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和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活动开展情况,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活动成为生动、直观、有效的文物保护普法实践方式。活动期间,省检察院和省文物局在新华网等媒体组织专题宣传活动2次,省文物局官微发布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新闻动态稿件29篇,产生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三、协同发力,专项监督活动取得积极成效
在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下,全省各级文物部门和检察机关密切配合,携手推进专项监督活动深入开展,在促进文物安全责任落实、重点难点问题解决、文物治理能力提升等方面均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各级政府和部门高度重视,“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理念和认识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各市县政府牵头,建立部门间文物保护协作机制,在制定文物保护法规、部署专项行动、开展文物保护检查、整改问题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互通信息,密切协作,落实分管领域的文物保护责任,齐抓共管的文物保护格局更加健全。
(二)突出问题导向,推动解决一批突出问题或历史遗留问题。文物部门联合检察机关开展调研摸排和沟通会商,聚焦文物保护重点难点问题,采取灵活管用的方式,精准监督,持续监督,一批文物安全隐患、文物保护区内违章建筑和低级别文物管理缺位等突出问题得以解决,进一步改善了文物保护状况,全省文物安全形势平稳向好。
(三)广泛宣传,积极引导,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进一步形成。加强专项监督活动宣传,深入挖掘专项监督活动亮点,以案说法、以案普法,极大提高了案件涉及的文物单位所在地村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文物保护意识,一些村民甚至成为业余文物保护员或志愿者。比如长城所在地村民生产生活对长城本体及环境风貌造成破坏问题比较多见,此次活动中各级检察机关发出58份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基本得以解决,如山丹县老军乡峡口村长城在搬迁改造过程中沿长城墙体堆放垃圾等,经检察机关督促,问题已整改。
(四)文物部门以刀刃向内的勇气,不断提升文物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文物部门敢于揭短亮丑,自我革命,结合公益诉讼检察建议问题整改,综合施策,通过完善制度、实施项目、加强监管、强化队伍、提升水平等方式,不断补足文物工作的短板和不足,着力提升行业管理能力和水平。
2021年,我们将按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加强文物保护的决策部署,与省检察院联合继续开展监督活动,以石窟寺、史前遗址和革命文物保护等领域为重点,以督促文物安全责任体系落实为抓手,持续发力,进一步完善国有文物保护公益诉讼长效机制,与检察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合力保护好、传承好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推动新时代甘肃省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
典型案列:
【案例一】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
长城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长城保护系统监督
【要旨】
地方各级政府和文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文物保护负有法定职责。相关行政机关虽有履职行为,但未能全面、依法、协同运用行政监管手段保护长城,保护效果与保护要求尚存差距。甘肃省检察院发挥办案主体、示范引领作用,统一、系统指挥三级检察机关全面深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协作,建立信息共享、联合督查、联席会议等协调联动机制,有效推动行政机关履行长城保护职责。
【基本案情】
长城既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也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更是中华民族爱好和平的象征,属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范畴。甘肃省是长城保护重要省份,甘肃境内的历代长城总长度3654千米,占全国总长度近五分之一,居全国第二,其中明长城1738千米,为全国之首,省内长城分布在11个市(州)、38个县(区)。1987年,长城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2006年,甘肃省境内长城整体被国务院公布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虽然相关部门已投入大量资金用于长城保护,但由于长城资源时间跨度大、空间分布广,保存状况复杂、保护经费有限等原因,保护状态并不理想。2019年12月,某媒体反映了我省武威市凉州区部分长城遗迹存在部分遗存成为当地人的宅院墙、圈舍墙和人行道,长城墙体被村落和农田包围,风化风蚀严重,存在人为采挖、碾压等破坏情形,保护工作亟待加强的问题。
【调查和督促履职】
针对媒体反映的问题线索,经请示最高检同意,2020年6月23日,省检察院决定正式立案办理长城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案,成立由朱玉检察长担任主任检察官,第八检察部、检察技术信息处、警务处等部门干警组成的专案组,对省内14地28处长城遗存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过调查了解,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职能部门逐步加强长城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长城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长城保护、监督、管理力度不够,长城保护发展规划不足,长城保护宣传工作不深入等问题。部分长城遗存风化风蚀严重,有的地段没有设置防护设施或防护设施不完整,有的紧邻墙体种植农作物,有的依托墙体建造了建筑物、构筑物,有的成为乡村便道,并存在采挖、取土、攀爬、碾压等人为破坏长城本体等情形。
针对调查发现的问题,省检察院主动与相关行政机关及武威市、定西市人民政府进行磋商沟通,充分听取被监督单位的意见建议,于8月12日、9月22日、10月23日,分别由省检察院三位副检察长带队,向武威市人民政府、定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机关宣告送达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两个市级政府从依法制止和处理破坏长城本体的违法行为、对长城保护范围内耕地有序退出、消除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加强保障措施建设等方面强化履职;建议相关行政机关从监督地方政府落实长城保护措施、加强长城保护管理工作、加快制定和实施长城保护规划、加大长城保护宣传力度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相关问题整改。
被监督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书面回复,积极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武威市政府专门设立了武威市长城文化保护研究院,在每个县(区)设立长城文化保护站,专门从事长城保护工作;武威市文旅局还下发了《武威市长城巡查检查办法》和《武威市长城保护存在问题整改方案》,细化任务推动整改落实。定西市政府制定印发了《关于<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反馈定西长城保护存在问题的整改方案》,并将问题整改作为重点工作列入第四季度市政府履责管理督促考核,案件涉及的4个县(区)政府同时分别制定了整改方案,对检察建议书列明的具体问题逐一制定整改措施。相关行政机关也从继续推进文物保护联动机制、加大重点点段保护管理力度、对耕地和住户制定计划有序退出、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加大文物保护普法宣传、编制各地长城保护规划、建立志愿者服务队伍等方面制定了整改措施。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已全部得到解决。同时,省检察院还指导全省各地检察机关向县级政府、乡镇政府、文物部门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具有监管职责)发出检察建议55份,对我省长城文物保护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检察监督。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检察公益诉讼方式对长城保护进行监督,是“积极、稳妥”探索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的有益实践。本案中,省级检察院发挥办案引领作用,率先垂范、科学规划,分层次全面监督,系统性解决长城保护问题。省检察院检察长亲自办案,安排部署具体工作、参与现场调查、主持起草检察建议、与行政机关负责人沟通协商,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充分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借助高科技调查手段,开展线索研判、调查取证、协调沟通等工作,办案过程体现了调查问题精准、法律依据精准、监督措施精准、监督内容精准。
本案的办理,既督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积极主动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消除文物和环境安全风险隐患,又切实提升全社会对文物保护的参与度,是省级检察院直接立案办理新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重要探索,在推动国有重点文物保护、服务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和国家重点项目建设的同时兼顾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到了监督与发展的有效结合。
【案例二】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
下河清墓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墓群保护耕地联席会议协同多部门履职
【要旨】
针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下河清墓群保护范围内,因长期种植灌溉严重影响墓群安全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通过召开联席会议、跟进监督等方式,促使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全面协同履职,破解文物保护与耕地冲突难题。
【基本案情】
下河清墓群位于酒泉市肃州区下河清乡五坝村十组西侧耕地边,1956年发掘墓葬24座、砖窑5座,并发现画像砖墓,据考证系东汉时期墓葬。现存墓葬封土比较完整,可见夯筑高大的墓葬13座,分布面积156981平方米,墓群周围皆为耕地。1981年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第四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墓葬对甘肃汉-晋考古和河西汉晋及美术史的研究具有重要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下河清墓群保护范围内有耕地359亩,土地性质为国有,由下河清农场管理使用。因长期耕种浇水灌溉使坟冢遭到不同程度损毁,严重影响墓群安全。
【调查与督促履职】
2019年7月25日,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通过走访、调取证据、查阅资料查明,下河清墓群保护范围内因长期种植灌溉耕地严重影响文物安全。2019年12月20日,肃州区检察院向肃州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区文旅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严格依法对汉墓群保护范围内长期种植灌溉耕地危害文物安全的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尽快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文物安全。建议发出后,肃州区检察院及时组织召开由区文旅局、下河清农场、下河清镇政府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并多次到现场进行跟进协调,督促检察建议落实。区政府两次召集协调会研究问题整改,区文旅局先后四次邀请检察机关、相关部门共商耕地退出问题的解决方案。
2020年2月17日、5月6日,区文旅局两次向区检察院书面回复:在向区政府专题汇报的同时下发文件明确要求下河清镇政府、下河清农场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文物保护工作,杜绝危害文物安全的行为继续存在;并要求下河清农场尽快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做好文物保护区内耕地承包职工的思想工作。考虑到涉案耕地实际,对下河清墓群保护范围内耕地全部架设节水灌溉设施,杜绝大水漫灌危害文物安全,同时对处于耕地中的墓葬以封土为中心下沿边界向外扩5米退出耕种,作为墓葬与耕地的缓冲范围,并在5米处加筑30厘米的防水土埂,共计退出耕地4.8亩,最大限度保护墓葬安全。
2020年5月25日,区文旅局向检察机关提交专家评审意见,认为下河清农场对保护范围内耕地架设的节水灌溉设施,对墓群内墓葬的影响较小;对墓群保护范围内处于耕地中的墓葬,防止灌溉用水蔓延至墓葬封土的整改措施,消除了耕地灌溉对13座有明显封土和墓葬的安全隐患,达到整改要求。
【典型意义】
下河清墓群保护范围内耕地属历史遗留问题,为有效破解文物保护与耕地退出之间的利益平衡难题,检察机关积极向区委、区政府汇报案件情况,争取理解支持,并在政府主导下督促多部门形成合力协同履职,退出部分耕地,将灌溉方式由以往的大水漫灌变为节水滴灌,把因耕种灌溉对文物的影响降至最低。同时,采用专家评审的方式对整改效果进行专业评审,最终从技术和法律两个层面确认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在推动国有文物保护的同时兼顾了当地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
【案例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
玉泉观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古建筑文物保护历史风貌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全面考量文物风貌和城市形象,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提升群众文物保护法治意识,服务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基本案情】
天水市秦州区玉泉观创建于元大德三年(1299年),现存建筑群为明清时重建,共有90余座古建筑,是中国著名的道教胜地。2006年5月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玉泉观文物保护范围内,张某紧邻古建筑群建设一经营性场所“竹园”,占地1300多平方米,自2002年营业以来,陆续修建管理用房、棋牌室、凉亭等建筑物,用于周边市民及游客休闲娱乐。
【调查和督促履职】
天水市秦州区检察院查明,“竹园”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修建棋牌室等建筑物,并存在乱接乱拉电线、违规使用电磁炉等大功率电器的行为,该经营场所的长期存在,不仅影响了玉泉观的文物安全、整体环境及古建筑风貌,还存在严重的火灾隐患。国务院安委办曾于2019年4月17日,对玉泉观古建筑群存在火灾隐患挂牌督办。2019年12月5日,天水市秦州区检察院向秦州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区文旅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玉泉观“竹园”的违法情形进行整改。同时,秦州区检察院对“竹园”经营者张某进行文物保护法制教育,助推检察建议提出的整改内容落实到位。
区文旅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主动向区政府汇报。相关部门经多次现场查看,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并召开玉泉观“竹园”问题整改专项会议。区政府要求区文旅局尽快落实玉泉观“竹园”整改方案,区文旅局通过现场调查取证,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竹园”经营者就违建拆除问题进行沟通协商,最终达成共识,对玉泉观“竹园”违章建筑进行了拆除。
【典型意义】
城镇文物古迹的保护有利于提高社会、经济、环境综合效益,有利于城市整体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本案中,检察机关在严格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同时,牢牢把握城镇文物古迹提升城市形象、延续历史特征、弘扬人文精神的基本功能,加强与文物部门协作联动,注重维护文物古迹整体风貌,提高了文物保护综合治理水平。
【案例四】
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
宁县湘乐砖塔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诉前磋商
【要旨】
文物和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的血脉和灵魂,也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检察机关在办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灵活采用诉前磋商机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检察、行政多方联动,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
【基本案情】
湘乐砖塔位于宁县湘乐镇湘乐桥北台地上,始建于宋代,1963年2月被公布为甘肃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06年5月被公布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20年8月,省检察院在开展国有文物保护巡查活动中发现,湘乐砖塔周边环境脏乱差,塔基东部形成大坑,威胁塔体安全,遂对该问题进行督办,指令庆阳市检察院立案办理。庆阳市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宁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县文旅局)负有区域内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应当对危害古建筑安全的情形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但其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使湘乐砖塔存在安全隐患,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庆阳市检察院立案后,通过调查询问、实地勘查、复制材料、走访政府及有关部门、无人机航拍等手段取证发现,湘乐砖塔塔体四周未设置文物保护界桩,塔基东部2米处形成长约35.6米、宽21米、高4.1米的大坑,且未设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存在安全隐患。
2020年8月起,庆阳市检察院检察长亲赴现场调查,该市两级检察院多次与宁县县、乡两级政府,国土、文物等部门召开会议进行磋商,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整改方案。9月27日,县政府指令由湘乐镇政府采用土夯实、碾压的方法,完成塔基东面330㎡的塔基外围垫方工程,预防塔基外围下陷对文物本体造成伤害,同时增设防护围栏,开辟通道用于巡查和维护。随后,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先后5次实地查看整改情况,文物部门在距离塔基2米处的塔体四周已设置文物保护围栏和重点文物保护碑,宁县县政府投资30余万元对塔基东部的大坑实施了外围垫方工程,消除了威胁塔体安全的隐患,并将古塔纳入当地文化广场建设项目中。
2021年,县文旅局拟逐级向省文物局专项申报湘乐砖塔塔基加固和周边环境治理项目,扩大塔基加固保护范围,彻底改变周边环境脏乱差的现状,消除环境因素对文物本体构成的威胁,待省文物局批复后予以实施。
【典型意义】
庆阳市地处陕、甘、宁三省(区)交汇处,系华夏早期农耕文明的发祥地,历史文化底蕴丰厚,文物资源丰富。本案中,庆阳市检察机关秉持“诉前解决问题是办案的最佳状态”理念,充分考量和尊重文物部门的履职意愿,积极创新办案模式,灵活运用磋商机制推动文物部门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加强与文物部门的协同配合,凝聚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合力,增强监督保护实效。
【案例五】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
古墓葬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未核定文物古墓葬跨区域协作
【要旨】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同样受国家保护。检察机关发现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受到破坏时,通过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强化保护措施,确保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7日23时许,张家川县赵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庄浪县韩店镇郭家堡子盗掘古墓葬两处。第一处位于郭家堡子遗址,现场有一盗洞,在该盗洞南侧发现一古墓葬,附近发现动物骨骼及牙齿。第二处古墓葬位于第一处北部,盗洞已被回填,附近发现数片绳纹灰陶片。经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鉴定,被盗掘的郭家堡子墓群是一处较大规模的汉代墓群,属首次发现,对研究陇山地区历史文化分布、谱系及交流,尤其是先民生活方式、丧葬习俗等方面具有较高价值。盗墓行为对墓葬本体破坏较大。经现场勘查,被盗掘古墓葬中,第一处古墓葬被盗掘的洞口仍敞开,既未回填,亦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古墓葬随时面临再次被盗掘的风险。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7月,平凉市检察院在网络上发现该案线索后,指令庄浪县检察院与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天水市检察机关进行沟通。2020年7月22日,天水市张家川县检察院将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移送庄浪县检察院审查。2020年8月14日,庄浪县检察院对该案立案调查后,联合庄浪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县文旅局)进行现场勘查、测量,并拍照取证。2020年9月14日,庄浪县检察院向县文旅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根据郭家堡子墓群的保护需要,强化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2020年10月26日,县文旅局对检察建议进行了书面回复:对墓葬盗洞进行了回填,并聘用文物巡查员,明确专人定期对该文物点进行安全巡查。同时,计划在全国第四次文物普查时,按程序对该墓葬进行科学普查建档,纳入野外文物遗址管理,加强安全巡查和管护。收到回复后,庄浪县检察院到古墓葬现场跟进调查,盗洞已回填完毕。
【典型意义】
古墓葬对了解当地历史文化和丧葬习俗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但目前仍有大量古墓葬尚未发现,未核定文物保护等级,未划定保护范围。本案中,庄浪县检察院发现辖区内古墓葬被不法分子盗掘,在文物部门尚未掌握并核定文物等级、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与文物部门及时衔接、充分沟通,联合勘查现场,共同研究解决方案。文物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古墓葬群遭受进一步破坏,保护了文物安全。办案中,平凉市两级检察院采取一体化办案模式,并运用跨区域协作机制异地协调取证,天水市检察机关及时移送线索材料,确保了本案的顺利办理。
【案例六】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
西云观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古建筑文物保护消防安全
【要旨】
文物安全是文物工作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文物消防安全是文物安全的重中之重。检察机关通过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职能,促使西云观建立消防安全通道,消除了文物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西云观位于敦煌市区西七里镇,是敦煌市唯一的道教建筑,始建于公元1730年,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占地面积3800平方米。20世纪90年代曾进行维修加固。西云观对研究清代建筑、建置形制提供了一定参考,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2016年由甘肃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敦煌市检察院在开展“国有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会同文物部门走访检查时发现,西云观出入口仅为西北方向的一座窄桥,未设置专门的消防安全通道,且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等不符合规定要求。
【调查和督促履职】
敦煌市检察院立案审查后,通过实地走访、征询意见、调取证据、查阅资料等方式,查明西云观未设置专门消防安全通道,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等不符合规定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影响文物安全。敦煌市检察院遂向敦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旅局)、七里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镇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文物建筑的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开辟消防通道,配置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等设施,尽快消除文物安全隐患,确保文物古建筑保护区的通道、出入口畅通。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文旅局、七里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严格按照检察建议书的内容进行整改,并于2020年8月书面回复整改情况。其中,三家单位联合协调、督促指导市道教协会在西云观南侧开辟新建消防通道,已建成通车;并更换不合格消防设施,新增干粉灭火器18个。同时,针对西云观文物古迹保护区和生活区未分离的问题,市文旅局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联合会商制定了西云观文物环境提升及保护展示方案,现已按程序报批获得通过,开始组织实施。
【典型意义】
西云观作为敦煌市唯一道教建筑,对研究敦煌历史文化、清代建筑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敦煌市检察院与相关行政单位积极沟通协调,联合开展检查和实地调研,并通过检察建议督促修建西云观消防通道,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彻底解决了西云观多年来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案例七】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
仙人崖石窟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石窟寺文物保护圆桌会议跟进监督
【要旨】
检察机关运用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同时主动延伸办案职能跟进监督,通过圆桌会议、案件磋商等形式,推动多部门共同履职,形成文物保护合力,促进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协调推进。
【基本案情】
仙人崖石窟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位于天水市麦积区东南,距麦积山石窟17公里,由三崖、五峰、六大寺组成,有明清殿宇27座,及北魏、宋、明、清各代塑像197尊,壁画82平方米,永乐年间的珍贵铜佛像5尊,具有较高艺术价值。2013年,仙人崖灵隐寺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在仙人崖石窟“罗汉堂”西侧修建一座“药王庙”,严重影响了仙人崖石窟的整体风貌。
【调查和督促履职】
天水市麦积区检察院在发现该案线索后,经立案调查,于2019年11月29日采取公开宣告的方式向麦积区民族宗教事务局送达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随后,麦积区检察院跟进监督,配合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组织麦积镇政府、麦积区佛教协会、仙人崖灵隐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召开圆桌会议,统一思想认识,研究解决方案。2020年3月19日,仙人崖灵隐寺管委会对“药王庙”内宗教造像进行了移除,麦积山大景区管委会对非法建筑“药王庙”进行了拆除,石窟原有风貌得到恢复。
【典型意义】
石窟寺是我国最重要的文化遗产之一,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审美追求、价值理念、文化精神。石窟寺保护事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本案中,麦积区检察院充分尊重行政机关的专业优势,主动与行政机关磋商沟通,加强协作配合,坚持跟进监督,运用“检察建议+公开宣告+圆桌会议+跟踪回访”的办案模式,有效督促行政机关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八】
永昌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
红色文物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红色文物遗址公开宣告
【要旨】
针对红色革命文物面临的灭失风险,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协同优势,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积极申报遗址保护修缮及展示利用项目,有效促进红色文化资源与地方旅游产业深度融合。
【基本案情】
永昌县域内的红色文化资源种类多、渊源清晰、时间连续,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革命斗争和建设实践中形成的红色文化物质载体,蕴含着丰富的革命精神和厚重的历史文化内涵。经初步考证,确认县域内保留有27处红西路军住过的堡寨和战斗遗址,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4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4处。但目前红色革命文物遗址受风雨侵蚀、自然毁损严重,且开发利用程度不够,未能充分发挥其在宣传教育、旅游开发方面的效能,文物保护人员力量、资金争取不足,保护状况不容乐观。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3月,永昌县检察院联合永昌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县文旅局)、红西路军永昌战役纪念馆开展“国有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运用无人机航拍,对全县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摸底调查,并先后多次召开联席会议,研判全县红色革命文物保护状况。2020年7月9日,永昌县检察院采取公开宣告的方式向县文旅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健全“四有”措施,加强对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对濒临倒塌的红色文化遗址依法进行修缮,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有效的防护措施;加快进度做好红西路军总指挥部旧址房屋产权置换工作;深挖文物价值内涵与元素,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弘扬红色文化的氛围。
2020年9月1日,县文旅局向县检察院书面回复:经多方争取,在落实对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措施的同时,积极申报红西路军永昌战斗遗址保护修缮及展示利用项目。项目总投资2973万元,计划在县域内各红色文化遗址实施保护修缮和展示利用工程,包括红西路军总指挥部旧址保护修缮工程、大沽政治部旧址保护修缮复原工程、八坝阻击战遗址保护修缮工程,配套完成旧址遗址相应的展示利用工程,对南沿沟红西路军烈士墓、前进剧团遭遇战遗址、勾家西庄战斗遗址、郭家上磨庄战斗遗址、王家新庄乡村级苏维埃政权见证地等红西路军遗迹进行围栏保护并设立展示性旅游标识。目前已完成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预审、项目可行性研究、保护修缮工程设计方案等前期工作,展示利用施工图审查、文评招标等工作正在抓紧进行,大部分资金已拨付到位。
【典型意义】
保护红色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革命文物是中国社会主义道路形成的见证,也是激发爱国热情、凝聚人民力量的重要场所。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与相关行政部门形成红色文物保护合力,以保护开发革命遗址为依托大力推进红色旅游事业,既有利于传播先进文化,又有利于把革命文化资源转变为经济能量,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红色资源利用好,把红色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指示精神的重要体现。
记者提问
科技日报记者现场提问
开展国有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的背景、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丁霞敏:文物保护对传承中华优秀文化、提升文化自信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总书记多次就文物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去年总书记视察甘肃期间,在敦煌研究院召开座谈会时,再次深刻指出文物保护和文化传承的重大意义,对我省文物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省检察院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要求,结合我省是文物大省,文物保护工作基础薄弱的实际,在今年2月份,决定与省文物局联合开展这次专项活动。通过开展专项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有利于助推行政机关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形成行政与司法保护合力,完善文物保护利用长效机制,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构建科学完备的文物保护格局,使我省文物保护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也有利于为检察机关在新领域案件探索方面提供实践经验,进一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香港大公文汇传媒集团记者现场提问
在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活动中,文物行政部门的角色和定位是什么?
马玉萍:文物部门是文物保护主责部门。在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文物部门既是配合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专项活动的组织单位,又是被监督对象和检察建议指出问题整改的责任部门。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一定程度上也暴露出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短板和不足,这些问题有的是文物部门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的,有的是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文物工作重视不够、人员队伍力量薄弱、保护措施不力、历史欠账较多等因素造成的。
针对这些短板和不足,文物行政部门一是及时向检察机关移交问题线索,并为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持;二是指导和帮助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检察建议的整改落实,从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改善文物保护状况;三是以此次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体制机制,不断提高文物行业治理能力,提升文物保护和安全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水平。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现场提问
在开展国有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是如何运用联动和协同机制的?
石占全:在公益保护方面,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目标一致、同向发力,通过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凝聚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工作合力,以期达到“1+1>2”的工作效果。一是联合下发实施方案。分级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目标和责任,确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并及时向当地党委、人大报告,争取工作支持。二是联合开展案件调查。检察机关以检察监督补强相关行政机关执法手段和力量不足的问题,文物部门则为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双方优势互补,增强保护合力。三是联合推动问题解决。坚持“解决问题为要”的办案原则,通过磋商、圆桌会议等方式,与行政机关共同推动问题解决。四是联合开展业务培训。严格执行监督标准,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防止由于地域差异造成监督失衡。五是联合进行宣传报道。此前,中央及省级多家新闻媒体对我省专项监督工作成效持续深入报道。包括今天我们在此举行新闻发布会,都是希望通过各位新闻媒体朋友向全社会传递公益保护的好声音,唤醒全社会和公民保护文物的思想和行动自觉,保护好、传承好我们的文物和文化资源。
(责任编辑:张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