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房产税并不是什么新事物,早在民国,北洋政府、国民政府以及后来抗战时期的日伪政府,都在广州开征过房产税。至少从1923年开始,一直到1949年,广州的房产税都没有停止征收过。
这期间,政策不断改革,税率不断变化,无论是业主还是政府,都积累了一堆经验教训,且听我慢慢道来。
1
哪些人要缴房产税
每月要缴多少钱
民国前期,广州房产税刚开始征收时,以孙中山先生的“平均地权”和“照价纳税”为指导,征税对象只包括豪宅业主和拥有两套住房以上(包括两套住房)的家庭,市民们自建自住新式洋房,也需要缴税,不过税率很低。
这个劫富济贫的税收政策执行到1925年,由于财政紧张,“平均地权”的色彩差不多已经完全淡化,广州市政府的兴趣越来越集中到怎样增加财政收入上来。于是,不管你住的是豪宅还是贫民窟,不管你家里有两套住房还是一套住房,都得缴纳房产税。更荒唐的是,连没有房子的租户都得缴税,业主缴的叫“房捐”,租户缴的叫“警捐”,税率一样,各缴各的。
到了1930年前后,征税对象继续扩大,已出租的住房、没出租的住房、已出租的商铺、没出租的商铺、已出租的工厂、没出租的工厂,统统要缴房产税。这还不算,连和尚的庙宇、尼姑的庵寺、道士的道观、各地商人设在广州用于开老乡会和同业公会的会馆、世家大族专门建造用来祭祀祖先的祠堂,以及祖祖辈辈没有房子而不得不在水上居住的船民的小船,都有了缴纳房产税的义务。
广州沦陷后,伪市政府成立,继续执行1930年国民政府的扩大化房产税政策,普遍撒网,处处捞鱼,无论大小,一律征收。
后来抗战胜利,难民返城,国民政府为了鼓励市民多建房以缓解住房紧张,一度减征过房产税,自住的和用于出租的房屋,不用再缴,曾经在战时收容难民、光复后继续用于慈善事业的房屋,也不用再缴,只有那些有多套住房却让房屋空置的家庭,不但要缴税,而且要加倍缴税。这个政策,在打击空置房方面曾经有所收效,不过内战爆发后,国民政府为补充军饷,很快又在广州恢复了全面征税的老办法。
每月要缴多少钱
民国广州的房产税政策基本是模仿上海,上海呢,又是模仿英法等国。
晚清时,上海租界成立,老外在租界说了算,他们开辟马路、铺设水管、改善卫生、维护治安,都需要钱,这钱主要就来自房产税。
在他们国家,房产税一般是按月租计征的,假定一套房子向外出租,每月能收1000元租金,政府会从中抽走一个百分数,譬如10%、15%,或者20%。在上海租界,他们也这样征税,如果你家房子向外出租,那么按月租征走7%(商铺)或者5%(住宅)。
如果没有对外出租,那么他们按照市场行情,给你估计出一个相对合理的月租水平,然后再按这个理论月租的7%或者5%计征(后来逐渐上调税率,一度达到每月房租的20%)。
清朝末年,上海租界的房产税政策和征税办法被推广到整个上海,渐渐又推广到其他城市。到了民国前期,除了北京、石家庄、太原、开封等房地产市场不太发达的华北城市之外,多数城市都采用了以租定税的办法。
整个民国时期,广州的房产税税率基本上没有大的变动,一直维持在每月房租的15%左右。也就是说,假如你家房子每月能有1000元的房租进账,那么你每月要缴的房产税就是150元。这个纳税额度,倒像现在的香港。
如果你家房子没有出租,只是自住,那么市政府一般不会像上海租界那样去给你估一个理论月租,它换个办法,直接调查你的房价,然后按房价的某个百分比征你的税,同样也是每月征一回。这个税率,一般是房价的0.12%。譬如你花100万买套小户型用于自住,那么每月要缴的房产税就是1200元。而如果你把它租出去,按现在的行情,每月房租最多也就几千元,然后你按出租户的法定税率15%去缴,每月也就几百元的房产税。
所以很明显就能看出,同样的一套房子,用来自住时要缴的房产税,要比用来出租时要缴的房产税多。这恰恰符合民国广州市政府的初衷———它用差别化的房产税税率来诱导你把房子租出去。因为那时候的广州一度是全国房价最高的城市之一(仅比上海租界房价略低),为了给买不起房的居民提供更多的房源,政府希望业主们尽可能把房子都租出去。
隔三差五会加税
民国建立后,南北长期对峙,袁世凯及其麾下的北洋军阀先后在北方称王称霸,孙中山先生领导的革命党人则在南方尽力维护革命成果,双方战争持续不断。比较著名而且比较持久的战争,有护国战争、护法战争,也有后来终于取得胜利的北伐战争。鉴于广州是革命党人的根据地,所以每次战争打响,都会给广州市财政造成庞大的赤字。财政赤字,就得加税。加什么税?房产税。
1925年10月,广州卫戍司令部发布通告:在房产税原有税率的基础上,再加征10%。原有税率是月租的15%,再加征10%,就是25%。这个税率就高得吓人了。
1927年5月,广州市政府发布通告:为了补充军饷,请全市居民在缴当月房产税的时候,再多缴一个月的。假设你每月要缴300元,那么好,这个月得翻番,要缴600元。到了下个月,军饷不紧张了,再恢复正常。
谁来征收
在民国广州征收房产税的机关,不同时期是不一样的。有时公安局去收,有时财政局去收,有时则由驻军直接征收。以1930年为例,是财政局负责造表、审核与监督,公安局负责派人收税。不过公安局的职员需要办公,警察需要办案,不可能全部调过来当征税专员,所以公安局还得另外雇人征税。
受雇的人,原则上必须会写字、会计算、能辨别钞票真假、年轻、麻利、不怕跑腿,另外还要具备清正廉洁、不贪不占、文明征税、不打不骂的基本素质。事实上,这些要求在《广州市公安局征收房捐警费洁净费专章》里都有详细的规定。
但是一个人是否清正廉洁,是否能做到文明征税,仅凭公安局的一两场招聘考试是看不出来的,所以公安局又要求:每一个受雇做征税专员的人,必须找一家营业多年、实力雄厚的商店或工厂做担保(这也就是古代中国和近代中国通行的受雇前提———得有“铺保”),另外,还得到指定银行预存一笔价值100块毫洋的保证金。
如果一个征税专员完不成公安局规定的征税任务,或者多收了某个住户的房产税,或者携款潜逃,或者在征税时态度粗暴被人投诉,或者帮助纳税人偷税漏税,或者收受了纳税人的贿赂,或者示意纳税人向其行贿,那么公安局就可以冻结他预存的那笔保证金。如果此人捅的娄子太大,100块毫洋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他造成的损失,公安局就会找给他做担保的商店或工厂说事儿,你跑了和尚跑不了庙。
地价部分怎么算
现在征收房产税,一个理论上难以克服的问题就是:我们的土地是国有的,产权最长只有70年,而且买房的时候,房价里面已经包含了土地出让金,政府再来征收房产税,就不能再以整个房地产的总价格或者总租金为基础,而应该先刨掉土地部分的价格或收益,再对剩下来的真正属于业主所有的房子部分征收房产税。
在民国,这个问题也存在。民国土地不是国有,而是混合所有,像广州市区,既有国有的土地,也有市有的土地,还有私有的土地。有的开发商建房,建在国有或者市有土地上,每年需要向政府交一笔地租。也有的开发商,在私有土地上建房,但是为了节省前期成本,没有把地皮买下来,而是租借了土地,开发完成后,开发商或者业主,肯定得向土地所有人支付地租,或者采用别的方式向土地所有人支付报酬。
那时候最常见的方式,就是“借地盖房、以房代租”。在租借来的地皮上开发,然后居住几十年,期间不用交一分钱的地租,但是期限一到,必须立即搬走,把房子让给土地所有人,由其出售或者出租。
不管是否采取这种方式付给地主报酬,反正地皮不是开发商的,也不是业主的,而是政府或者某个地主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再向业主征收房产税,就必须先刨掉土地部分,只对上面的建筑计征。
1928年,广州市政府颁布《自居屋宇征收房捐警费规则》,特别申明“租地建房者只计建筑费用,其地租部分之房捐由地主缴纳”。比方说,你买了一套100万的房产,该房产是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的,只有几十年的产权,其中土地部分可以估价70万,建筑部分可以估价30万,那么你缴房产税的时候,每月只需要缴纳30万的0.12%,即360元。如果土地完全私有,房子没有产权期限,那你就得缴纳完整的房产税,即100万的0.12%,每月1200元。
广州市民为什么不满
该刨除的地价部分都给刨除了,公安局对征税专员又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除了战争时期偶尔加税之外,房产税的税率也不算太高。您知道,现在的香港、日本、法国、比利时和爱尔兰等地区和国家,凡是按照月租计征房产税的,税率也都在15%上下(日本为14%,法国为16%),跟民国广州差不多。换言之,民国广州的房产税税率“符合国际惯例”。
可是,理论考虑得如此成熟、制度设计得如此完备、连税率都符合国际惯例的民国广州房产税,却一直得不到当时广州市民的支持。我们翻翻《广州民国日报》就知道,从1925年到1945年,广州市民对房产税的抗议绝对是此起彼伏。而且,逃税的、漏税的、瞒报房产的,比比皆是。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房产税推行没多久,就偏离了“平均地权”的初衷,本来是用来劫富济贫、平衡需求、打压豪宅和空置房的一个合理税种,演变成了一棵单纯用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摇钱树。无论征税对象是贫是富,是坐拥多套豪宅的富裕家庭还是住房紧张的困难家庭,居然都执行相同的税率。
就富裕家庭而言,每月缴纳月租的15%或者房价的0.12%,等于是九牛拔一毛,无关痛痒;而很多困难户,像拉黄包车的、做苦力的、做钟点工的,连糊口都困难,拿什么去缴房产税?所以绝大多数劳工家庭都反对这个税种。
其次,公安局对征税专员的管理并不像纸面上规定的那么完美。鉴于市政府只关心税收总额的高低,所以公安局也把管理重心放到激励征税专员多征税上,谁能多征房产税,谁就是优秀雇员,至于工作作风是否恶劣,是否在征税过程中吃拿卡要,那不是重点。
时间长了,管理方式越来越趋于惰性化,财政局不再去花力气调查每个片区的月租和房价,不再花力气去编制一份份完备且合理的征税报表,公安局也不耐烦再给每个征税专员下达细致到繁琐的月度任务,干脆把整个辖区的征税工作都承包给一个人,以后只给他一人下达指标,至于这些指标怎么层层分配,管它呢,只要他能完成任务,就万事大吉。
为了让人家完成任务,必须给人家好处,譬如施行分成制,征上来1000万,给他100万的提成。这样一来,谁承包房产税,谁就能日进斗金,于是竞争就非常激烈。到最后,能在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的那个人,不是公安局长的大舅子,就是财政局长的小侄子,或者是经常给某个市政领导“做贡献”的黑帮头子。这些人上了台,肯定会雇用大批的地痞流氓,分片包干,挨家收钱。管你有没有房子,管你该不该缴税,统统都得掏腰包,而且必须比规定的税额多缴好几成,不然他们没有“分红”。
你看,本来是很完美的计税和征税,结果变成了黑社会收保护费。老百姓还不能投诉,因为这些“征税专员”不是恶棍就是官亲,你敢投诉,他们就会报复,而且政府还未必受理你的投诉。
再其次,房租怎么估计,房子怎么作价,没有客观的标准。前面说过,房产税或按月租的某个百分比征收,或按房价的某个百分比征收,所以要征税,必须先确定每套房子的房价或房租。
但是,这房价、房租有很多种,购房合同上的房价跟征税时找人评估的房价肯定有区别,三年前的房价跟现在的房价肯定有区别,财政局计算的房价跟业主自报的房价肯定有区别。
房租亦然,房东自报的房租会很低,财政局替人家估算的房租会很高。以哪个数据为准,没有一定之规。如果你是财政局长的亲戚,估计家里的房子就“不值钱”了,这样可以少缴税;如果财政局派出去造表的工作人员故意欺负你,估计你家里的房子就会骤然“升值”,这样你必须多缴税。
到后来,张三李四两家同时买的房子,同样的户型,同样的面积,同样的朝向,同样都是自住房,结果张三月缴上千元的房产税,李四却只需要缴几块钱的房产税,如此不公平,肯定会有很多人不满。
最后,政府征收房产税,本来打着平衡供需、改善民生的旗号,结果税征了,供需未见平衡,民生未见改善,那么多房产税都花到哪儿了,市民们一无所知,肯定也会不满。
在同时期的很多西方国家,像美国和法国,业主们每年房产税的开支决不算少,但是大多数业主并不反对这项支出,因为他们知道自己上缴的税款最终流向了哪里,一般而言,大家缴税缴得越多,享受的公共服务就越好。所以他们选择居住地点,并不会刻意选择税率低的地方安家———他们知道,税率低往往意味着学校的教学质量差,政府的公共服务落后。
这种觉悟,民国时期的广州人决不会有。这不怪他们,怪当时的政府没有兑现承诺,没有尽到义务。
据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