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长薛笃弼关于设立女警的提案
1925年因为实际需要,国际警联开始倡议各国设立女子警察岗位。作为国际警联会员国之一的中国,北京国民政府也曾接到国际警联的来函,建议北洋政府应着手选用女子充任警察。
出于对国际警联的回应,当时的北京国民政府做出反应,内务、司法两部同时饬令京师警察厅,尽快出具设置女子警探的详细办法。于是京师警察厅社会科派员展开调查,很快,一项设置女子警察的设想和办法草拟成文,上报警察厅,主要内容包括女警的岗位设置和教育培训。报告送达北京国民政府后,便一直如泥牛入海,毫无下文。根据台湾桃园县龟山乡中央警察大学内“世界警察博物馆”的中国警史档案资料中,现存的《民国警察志略1930~1937卷》,还存有当年南京国民政府对此事件的记载。
因为经费问题,北京国民政府未能完成“女警教训班”的计划。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时任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首任部长薛笃弼建议新政府继续筹设女警,由于薛笃弼曾经在北洋政府的司法部担任过次长一职,对当初北京国民政府筹办女警的情况是了解的,所以,南京国民政府拟办女警的产生方案就简短得多。1930年9月,当时内政部尚未并入行政院,因此南京首都警察厅直属内政部管辖。而首都警察厅根据薛笃弼的意见,已经起草了增设女警之议,内政部则根据英美等国招募女警的方式,制定了正式筹设女警的计划,并建立了统一国家警察体系的九年计划。1931年向全国公布此条例,对所有警官和新警员进行统一教育,分别在浙江、江苏、广东、江西、湖北、陕西、山东、云南、河北、甘肃、察哈尔、青海、福建和广西等省设立警察学校或警士教练所,并“酌情拟办女子警士之事宜,已备社稷之需”。
同时中央政府宣布全国民团都应直接于各县市政府领导之下,并对内政部负责,而国民党中央下令内政部直接掌管南京的首都警察局。
1931年秋,内政部根据首都警察厅报请的呈文做出回复,同意在南京试办女警,并命令“中华民国警官高等专门学校”在当年第十五期新生的招考中,应酌情招收女生。同年10月,拟定《首都警察厅试办女子警察暂行办法》对外公布。1932年冬天,国民政府第二次全国内政会议召开,在薛笃弼等人的斡旋下,会上通过了一个关于推行女警的提案,将招募女警这件事以正式条例加以规范。归纳这份提案的具体内容包括:一、各省警官学校、警士教练所,自民国22年始,应在每次招收警士新生学员时,酌情考虑录取一定比例的女性,数量应为男生总数的十分之一;二、各地在考录女警时,可根据不同情形,度情规范资格,大体上,除各依警官学校、警士教练所之现有章程、规定外,根据妇女特点,应符合女生招募的限定条件:年龄在18岁以上、25岁以下未婚未嫁者;身高在四尺五寸(旧尺16寸制,约合现下的1.55米左右)以上者,未有徒刑记录,或犯有治安前科者;三、录用女生后所授课程,除侦探、技能等科目应相对比男警士较为详尽以外,余下各科,可根据各级警察教育课本,另设教授课程;四、女警毕业后,除侦探要案需与男警协同办案等特别事项外,女警的基本岗位,主要为调查户籍、检查行李、救护妇孺、维持风化、笔录备档等文职岗位;五、女警察除执行特殊任务时必须着装便衣外,日常勤务中,应着与男警察相同的制服,唯应改裤装为黑裙,以示区别而免民众误会……
1933年1月,为统协管理,已经并入行政院后的内政部下属的警政署直接管理首都警务;行政院为此通咨各省市政府,转饬所属各级警察机关,希望各地维持地方治安的部门,应“体察各地情形,酌量试办女警事宜”。这样,在南京国民政府的倡议下,创设女警正式提上日程,逐步付诸实施,并取得了一些成效。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