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未成年人禁烟酒 一旦被抓罚5块银元

时间:2014-04-14 11:34来源:四川日报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民国

 

  “早在民国时期,就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4月9日上午,成都市档案馆调研员姬勇在官方微博上公布了1928年国民政府内政部颁发的《禁止未成年人吸烟饮酒规则》。这份严厉的规则宣布一旦未成年人抽烟喝酒被抓,将罚款5元以下。而5元在当时可以买30多斤猪肉。


  这份规则,把未满20岁的男女均视为未成年人。除非医生证明为治病可以喝药酒以外,禁止抽烟喝酒,否则逮住就罚款。但对于13岁以下的孩子,则不在罚款之列,只是要求监护人管束。如果监护人不加限制,照样要罚款5元以下。要是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却还要卖烟酒甚至烟具、酒具给对方,将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姬勇说,这样的处罚措施在当时堪称严厉。因为市档案馆的资料显示,民国15年(1926年)时,成都一斤猪肉只卖0.13元。如果顶格5元处罚,相当于30多斤肉价。以现在每斤猪肉12元论,罚款相当于现在300多元人民币。此外,20岁的年龄界限,扩大了禁烟者的范围。而对商家的限制,不仅在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就连酒具烟具也在禁止之列。


  彼时的禁烟,究竟是禁止鸦片还是香烟?姬勇透露,应该主要是香烟。中国人抽烟史源远流长,不仅水烟很早就出现,民国时期成都也出现了香烟,其中“红姑娘”、“青羊”等品牌还颇为畅销。大街上,叶子烟还可以现买现裹。同时,南洋烟草公司的产品也进入中国。因此,才经历过“东亚病夫”之痛的中国,完全意识到了从未成年人抓起禁烟的必要性。只是,当年时局混乱,这份禁烟酒令颁发后有没有执行,姬勇在市档案馆并没查到相关处罚资料。

(责任编辑:陈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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