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员义务和权利”在党章中正式作出规定始于党的“七大”章程,之前党章中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正因为没有先例,所以刘少奇在主持起草“七大”党章时特别认真,特别慎重,尤其是对“党员权利”规定条款中的两个字拿不定主意,斟酌了很久。这两个字就是“党员权利”第四条“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中的“任何”二字。据胡乔木回忆说,1945年3月31日,六届七中全会举行全体会议,讨论“七大”党章草案时,刘少奇在会上对党章报告作了说明。他说,党章照顾了现在和未来。一方面肯定了严肃性,一方面允许了灵活性。党章强调了保证党与广大群众联系的群众路线,强调了扩大党内民主,也就是党内的群众路线,包括了党员有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的权利。对于这一条,刘少奇说他 “动摇”了几回,对“任何”两个字写了又圈掉,圈了又写上。但仍然倾向于给党员这个权利。在讨论中,与会者对“任何”二字是否要写有不同意见。周恩来以亲身经历表示,过去就是吃了没有下级批评上级的亏。写上“任何”二字,是整风经验的总结,实践起来,利多害少。毛主席也表示,应该相信群众,绝大多数群众是为党好的。因此,最后决定“任何”二字还是保留。任弼时将此案付诸表决时,“全体一致通过刘少奇同志准备提交’七大‘讨论的党章草案”(见胡乔木着 《胡乔木回忆毛泽东》)。
刘少奇在作党章修改报告时说,“党章规定: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包括任何负责的党员在内,是每一个党员不可被剥夺的权利。这个规定是和现在某些地方不许在党的会议上批评负责人员的习惯相反的。应该说,这种习惯原来就不好,流弊甚多,它助长官僚主义、命令主义的发展,窒息党员群众的积极性与责任心,因此,应该纠正这种习惯。如果大会通过这一项规定,这种习惯从此即成为非法的,只要是在党的会议上,禁止任何党员对于任何党的工作人员的批评,即成为违反党章的非法举动。 ”(见刘少奇七大上《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
1945年6月11日,经过大会充分酝酿讨论,“七大”党章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