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地正法”一说并非清朝惯例 其实是破坏法制(3)

时间:2012-10-29 11:01来源:随笔 作者:黄波 点击: 载入中...

列强坚持治外法权的理由是,中国法律与国际不接轨,野蛮而落后,同时又许诺一旦清王朝对司法进行了改革,他们愿意接受中国的司法管辖,如同他们对待日本一样。尽管有证据显示,列强热衷治外法权并非只有他们所称的这一个原因,但必须承认,建立在旧的宗法社会基础之上的中国法律的确有野蛮和落后的地方,列强以此为说辞只能让清政府哑口无言。同时这也意味着,如果不能用武力赶走列强,和外人打交道无法避免,要想废除治外法权,就只有改革司法之一途。

光绪三十一年三月,也就是岑春煊怒斩两门丁之后不久,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奏请永远删除凌迟、枭首、戮尸三项酷刑,死刑至斩决而止,清廷允其请;光绪三十二年,《刑事诉讼法》首先完成;光绪三十三年,《新刑律草案》告竣,同时议订商律及民律;宣统二年(1910年),资政院审议通过了《新刑律草案》,由清廷颁布施行。

在官制改革上,清王朝对“三法司”也进行了比较彻底的改造。光绪三十二年九月,改刑部为法部,大理寺为大理院,各省原主管司法的按察司为提法司,并定四级三审之制,于京外次第设立各级地方审判厅,仍附设检察厅,以搜查案证,监督审判。法部及提法司,只负责司法行政事务,决不能干涉或影响审判。如是一来,行政权与裁判权各有其职守,从而改变了中国法律文化传统里司法、行政混一的格局,司法独立的曙光初现。正如法律史学者所评价,“清末司法改革能有如此重大变更,具备现代立宪国家的基础,伍、沈有极大贡献。”

在老大中国取得这点成绩真是来之不易。宣统二年,在资政院审议《新刑律草案》时,仅仅一个“无夫和奸(即和没有丈夫的女子通奸)”不为罪的条款,新旧两派就要吵得沸反盈天,新的法律精神注入之难,于此可以概见矣。从传统的重礼教迈向现代的重法理,清季的中国尽管步履维艰,但在以沈家本为代表的志士仁人的推动下,还是小心翼翼地启程了。

回顾清末司法改革之历程,李贵连先生说:“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律改革,是中国法律史上亘古未有的变革。经过这次改革,现行法律,从体系体例到名词概念再到精神价值,都与传统法律断裂。西方化法律取代了传统法律。这十年法律改革的主持者。这是沈家本七十多年生命精华之所在。自改革之日起,他和他所主持的法律改革,就颇多争议。誉之者视他为‘法学泰斗’,融铸中西法律法学的巨人,毁之者斥之为‘抗命之臣’,自毁藩篱的罪魁。”但历史终究是公正的,从清末越往后,沈家本得到的评价就越高。


而和沈家本一起,修订法律的另一位重要角色伍廷芳,入民国后任司法总长,为了维护人权,捍卫法律的尊严,又续写了自己的光荣。当时,雄据上海、手握兵权、被孙中山称为“吾党唯一柱石”的沪军都督陈其美随意拘押平民,伍廷芳致函痛斥:“清之末造,立宪虽假,而司法成立所在,行政有司,未敢妄为侵越横恣如贵都督所为。……贵都督乃为满清行政官吏所不敢为之事,本部窃所未喻。……本部亦望贵都督勿施积极手段,坏民国之基础也。”时至今日,读这样的书信,仍令人神往其风采!

(责任编辑:陈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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